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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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基层卫生条例(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章基本医疗服务第四章协同发展第五章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第六章保障与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基层卫生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
2、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第三条基层卫生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彰显公益、医防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将发展基层卫生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保障,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基层卫生工作,协调解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日常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第五条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卫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
3、责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层卫生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基层卫生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等情况,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建立完善“15分钟健康服务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发展壮大基层医疗卫生队伍,提升基层卫生服务水平。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公民、
4、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基层卫生事业。第九条对在基层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公共卫生服务第十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费向辖区内公民提供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提供或者扣减免费服务项目,不得对规定范围内的免费服务项目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在服务场所公示等方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免费政策的宣传。第十一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接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
5、卫生、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等机构的相关业务指导,提供均等、便民、优质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十二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弘扬中医药文化,引导居民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第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以六周岁以下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患者、II型糖尿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定期开展随访、宣教、体检、评估等健康管理服务,实施健康信息监测和动态跟踪管理。第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规范化的预防接种门诊,推行分时段预约服务,加强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统筹做好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的应急接种和日常预防接
6、种工作。第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排查、信息收集报告、健康监测、社区防控、流行病学调查等处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提高其风险隐患早期识别和处置能力,发挥其疾病预防控制哨点和网底功能。第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要求提供服务,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意愿,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和个人信息,及时为服务对象建立相应的服务档案,客观记录服务过程,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
7、自销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资料。第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计划,规范资金分配使用,加强工作指导,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以服务结果和群众满意度为导向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方法,将评价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拨付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肿瘤筛查、慢性疾病危险因素调查等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第三章基本医疗服务第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接收医院转诊患者,向医院转诊超出自
8、身服务能力的患者等基本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分级诊疗制度,调控三级医院普通门诊服务规模,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制,做好患者全程诊疗管理、诊疗活动记录以及转诊工作。第二十一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建立完善双向转诊制度,规范转诊程序,畅通转诊通道,重点推动医院将急性病、手术后恢复期患者以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及时转诊至有承接能力的
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治疗、康复。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主要平台,建立以全科医生为主体、全科专科有效联动、医防有机融合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或者选派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人员等方式,与居民签订协议,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符合居民健康状况和医疗需求的差别化、个性化服务。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者加入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残疾人、康复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员,可以提供上门治疗、随访管理、康复、
10、护理、安宁疗护、健康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三级医院统一治疗慢性病等用药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第二十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扩大中医药服务供给,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康复等领域规范开展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配备中医师等人员,提供中药饮片以及中医适宜技
11、术等中医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配备常用中成药,提供中医药服务。第二十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康复、护理床位比例,根据自身条件和服务需求设置老年护理、安宁疗护床位。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独立或者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周边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在检查检验、人员、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建,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第二十七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疾病检查、诊断、治疗、康复等有关技术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救治患者;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
12、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合理用药,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除按照规范用于疾病的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第二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应当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服务对象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以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以及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九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制度,通过参加医疗
13、责任保险、医疗风险互助金等方式,分担医疗责任风险。鼓励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职业责任保险。第四章协同发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优化城乡、区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以基层为重点,坚持盘活存量、发展增量、提高质量,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布局和各类资源配置标准,方便公民就近获得医疗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业务用房、医疗仪器设备等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第三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按照社区医院标准建设;依托现有乡镇卫生院,在重点中心镇按照二级医院标准建设农
14、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内容,推进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整合,整体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三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拓展医疗服务范围,培育建设基层特色科室。第三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县域医疗卫生资源,组建由二级以上医院牵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参加的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支持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牵头组建由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参加的医疗卫生共同体。医疗卫生共同体实行行政管理、医疗业务、公共卫生服务、人事人才、信息服务等统一管理,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区域总额付费,强化激励约束,整体提升区域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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