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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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体素质,维护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民参与的原则。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务实、科学文明。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第五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市、区教育、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鼓励各级体育类社会
3、团体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门知识。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
4、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八)应当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第九条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第十条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在市民长跑日,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市民
5、参加长跑活动。第十一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二)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第十三条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比赛、
6、体育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有多个赞助者的,依照约定冠名。第十四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第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纳入年度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第十六条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性全民健身和比赛活动,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健身理念、健身知识和健身技能。第十七条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一)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
7、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第十九条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一)培养和资助传承人;(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三)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资助或者补贴。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第二十条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创新科学健身理论和方法,其科学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
8、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秩序;(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四)维护市容环境;(五)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六)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场地和设施。第二十三条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市、区、街道和社区
9、全民健身设施的选址、规划用地等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大型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配置或者完善公共交通站点等相关设施。在规划建设地铁、轻轨、公共汽车线路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大型体育设施附近设置站点。第二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的规划,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受让人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内容。第二十六条全民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的需要。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市民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区域隔离。已建学校的
10、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原规划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人民政府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健身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市政公园、社区依照有关设置标准建设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第二十九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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