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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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解安全生产法安全教育和培训法律责任分析安全生产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相应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的法律责任。现行2021年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一项职责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之一,其中包括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将受到给予以下法律责任的追究(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1、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
2、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由于未履行其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由于以上原因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规定,由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七项职责之一,其中包括未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等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如下规定处以罚
3、款(见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机构及其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法律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有关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职责,是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关职责的要求不仅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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