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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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9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4日云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
2、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1.4 工作原则人民至上、生
3、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防控和应对准备,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政府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高效应对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
4、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2组织体系和职责2.1 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出现超出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置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时,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建议或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的指挥和部署。省指挥部组成如下:图片省指挥部主要职责:省指挥部在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特大型、大型地
5、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完成国家有关指挥机构和省委、省政府及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省自然资源厅,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国土测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省地质调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国土测
6、绘处、地理信息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省地质调查局基础地质处、省地质环境监测院有关负责人组成。省自然资源厅地质勘查管理处承办省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督促落实省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承办省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指挥机构、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协调各州、市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做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有关工作;组织应急值守,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及救灾期间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及地震、山洪洪涝
7、等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应急调查及排查核查、监测,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参与地质灾害损失及影响评估,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治理和恢复重建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救灾及恢复重建阶段的新闻发布;起草省指挥部文件、简报、总结报告,负责省指挥部所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和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整理,并根据档案归属和流向移交相关档案部门;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 州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省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3预防和预警机制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3.1.1 建
8、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对高、中易发区和受威胁严重的城镇利用1:5万和1:1万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价等成果资料,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推进防控方式由“隐患点”防控逐步向“隐患点+风险区”双控转变,加强研究并采用先进技术构建“群测群防、群专并重的监测预警网络及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省级自然资源、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直有关部门,州、市、县、区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3.1.2 信息收集
9、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有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3.2 预防预警行动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气象预测等信息,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隐患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
10、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3.2.2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巡查核查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各责任部门、单位的职责,深入开展隐患“三查”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一旦发现临灾前兆或险情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3.2.3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按照云南省人民
11、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认真落实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确保群测群防“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监测员应当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项制度3.2.4 健全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制度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并不断深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利用云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同时通过电视、手机短信、网站、广播、APP.微博、微信、大喇叭
12、等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多渠道、一键式”将预报预警信息传送到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防灾减灾的各项准备工作。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3.1 速报时限要求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力争在25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电话报告、50分钟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30分。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
13、,事发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第一时间主动获取同级党委、政府拟上报的有关信息,并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自然资源部地质灾害应急值班室及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话报告。3.3.2 速报的内容(1)初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州、市人民政府初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的同时,可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初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信息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即可上报。(2)续报。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
14、要密切跟踪事态进展,续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类别、基本过程、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存在隐患、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根据灾情进展情况,续报可采取时报、半日报、日报等方式,重要进展情况要随时续报。(3)终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总结突发地质灾害预测预警、发生、发展、研判、处置等整个过程情况,形成终报上报。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
15、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I(XM)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I(M)O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O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11I级)
16、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5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
17、负责应急处置。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I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险情由省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由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指挥、协调、组织省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应急管理、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防治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
18、员伤亡。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有关机构,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做好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派出省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减灾救灾措施意见建议。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发生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省级立即启动11级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指挥部署与应急措施参照I级应急响应执行。省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有关机构,并请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和协调
19、自然资源部安排专家组支持帮助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n级)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州、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先期派出县级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类型和性质,分析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意见建议。根据当地政府需求和省指挥部的意见,必要时,省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州、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工作。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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