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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快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州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保持全州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拖欠工程款,立项审批部门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立项,不得批准开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款施工。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二)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由企业自主选择贷款和保函出具
2、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或干预。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建筑业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三)推行企业诚信激励机制。诚信记录好的建筑业企业,可适当降低保证金缴纳比例。(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四)加强工程履约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结算时限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3、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下限提高到80%以上。(五)规范结算程序。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其中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竣工结算,须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未经审查的,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六)简化结算时限。除合同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项目的预结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各项办理时限没有约定的,期限均为28天。(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三、优化建筑
4、业发展环境(七)推进联合体投标。鼓励州内企业与州外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重大项目建设,实现优势互补。具备条件的多标段大型项目可以选择12个标段作为试点,由州内建筑业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参与投标。(八)推广装配式建筑。规范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应用管理,加快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和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在推广阶段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力争到2027年,全州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30%o(九)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明显超过招标项目要求的业绩门槛和与业务能
5、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等;不得设置高于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自有资产、银行授信额度及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不合理条件。(十)打造特色劳务品牌。推动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协同发展,打造“专精特新”建筑劳务品牌,组建劳务品牌联盟,提高从业人员技能含量,形成劳务品牌特色产业园区,解决建筑业劳动力匮乏问题。(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通信办、州人社局、州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激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三)加快培育重点企业。加大对州内建筑业企业的支持扶持力度。州本级、延吉市、敦化市、辉春市各扶持
6、2家骨干企业,其他县(市)扶持1家骨干企业。(十二)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对州内信用良好、具有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其中一项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能够提供足额担保且项目负责人具有相应业绩的,可以在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之间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十三)实施资金奖励。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扶持我州12家甲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对在州内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根据通知精神,在下一年度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
7、利局、州通信办、州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大建筑业金融服务力度(十四)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在合规审慎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创新开展建材、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和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十五)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建筑业企业融资到期需要续贷且符合无还本续贷条件的,按无还本续贷政策办理,且不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业企业稳贷、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十六
8、)不得设置歧视性要求。对规模相当、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在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十七)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完善绿色金融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环境,积极探索多元化绿色金融支持方式,支持向节能建筑、绿色建筑以及以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融资对接服务,鼓励保险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或者提供增信措施。将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纳入绿色金融重点支持范围。(州金融办、州住建局、人行中支、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推进新型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十八)推行工程总承包。在交通、水利、建筑、新基建、工业安装等领
9、域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模式。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支持有能力的建筑业企业、设计单位牵头实施工程总承包。(十九)发挥政府项目带动作用。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为主)工程项目,其施工图预算须经同级财政部门编审确定,并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二十)推广全过程咨询。改革现有的分段咨询服务模式,整合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咨询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集约化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应按照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收费标准计取。(
10、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二十一)支持外地企业本地化经营。自2022年至“十四五”期末,对迁入我州的外地施工综合(特级)资质企业或将施工综合(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州设立独立法人子公司,根据通知精神,在下一年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企业所在县(市)级财政奖励5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地方财力,企业所在县(市)应给予适当奖励。(二十二)积极引进行业人才。认可迁入我州的上述企业原注册地核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加强职业技能体系建设,推动建筑工人职业化、培训
11、标准化、证书电子化,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二十三)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各自实际,出台土地、融资、财政奖励等扶持政策,大力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人社局、州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八、支持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二十四)完善“走出去”服务机制。主动做好企业外出发展的协调、指导和服务,在企业宣传推荐、项目对接、手续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在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以及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引导企业赴州外经营,切实提高州外市场份额。加强对企业“走出去”动态监测,实现全过程风险防控和服务。(二十五)支持企业外出发展。对
12、于州内企业在州外省内和省外承揽项目,本地财政增加收入部分,企业注册地政府分别给予不高于10%和30%的适当奖励。(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住建局、州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九、落实建筑业税收社保优惠政策(二十六)落实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严格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二十七)加大失业保险支持稳岗力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底前,建筑业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90%,大型企业提高至50%,
13、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州税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降低建筑业企业经营风险(二十八)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应按风险共担原则,合理分担人工、主材、机械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明确约定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对主要材料价格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类似表述。合同中协商约定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得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二十九)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视为不可抗力因素,由此造成停工等情形的,可由发承包双方通过修改合同约定或协商等,相应顺延计划工期,以此减少承包方可能承担的损失。应将扬尘污染防治支出列入建设项目成本,保障建筑企业绿色文明施工。因疫情防控影响施工的,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的指导意见(吉建造2022)2号)要求执行。(州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通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州直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问效,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实施机制,切实破解制约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和难题。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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