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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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根据2023年8月24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相关实施细则的公告(202346号)修改,修改部分自2023年9月4日起实施。)根据2021年1月22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21)4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10月2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452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9年8月1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7年1月9日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
2、通知修订;根据2004年1月16日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2000年4月25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00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
3、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境外特殊参与者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机构,包括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交易者(即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即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是指不直接入场交易,但委托期货公司会员或者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经纪机构进行交易结算的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客户和境外中介机构的客户。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
4、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
5、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第三章经纪与自营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
6、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第十五条申请成为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应当经交易所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规定,对会员和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的交易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并应当确保其技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第十七条期货交易实行账户实名制。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
7、、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为客户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第十八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办理开户手续。客户分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等类型。第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开户前,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审慎选择客户,并确认客户承诺遵守交易所业务规则;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对于客户资料,应当妥善保存,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
8、应当为客户保密。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客户提供与期货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客户有权向交易所投诉。第二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双方应当签署合同。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禁止混码交易。期货市场参与者可以按照以下规定申请交易编码:(一)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
9、易编码;(三)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第二十二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接受交易委托时,应依序编号,并标记时间。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设置交易指令,交易指令的种类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在交易指令成交前变更和撤销指令。交易指令当日有效,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
10、交纳交易手续费、申报费、撤单费、交割手续费等费用。该等费用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会员应当代收国家规定由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上交的税费。第二十七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其客户提供本公司的资信和业务情况及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制度,充分、持续了解客户信息,加强对客户的管理。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应当按规定为其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客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知悉交易结算报告的内容。第三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
11、应当为其客户保守交易秘密。第三H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以其名义进行的相关期货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对其从事的期货交易承担全部责任。客户有权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三十二条非期货公司会员进行自营期货交易的,应当在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单独开设自营专用资金账户,按照交易所规定存入资金。第四章交易业务第三十三条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交易所可以采用期转现交易方式。第三十四
12、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是指该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替代品及升、贴水由交易所在期货合约或者实施细则中载明。第三十六条非基准交割仓库交割与基准交割仓库交割的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三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开市前五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三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第三十九条期货、期权合约当日结算价由交易所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第四十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牌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第四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
13、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各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在受理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及时将客户指令传递到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竞价交易,不得进行私下对冲等交易。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撮合。第四十三条除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第四十四条交易指令经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
14、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在收到成交回报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其客户。符合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依照交易所业务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四十五条申报买卖的数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其余量仍存于交易所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每日交易结束,会员可按照规定方式获得成交记录。会员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应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交易所将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第四十七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0年。
15、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等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交易、结算和交割方面的资料、凭证和账册、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第四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管理制度。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者的经营范围和以前年度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能够表明其现货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套利交易管理制度。交易所对套利额度申请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利额度。第五十条套期保值额度、套利额度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使用。第五十一条交易所实行异常交易管理制度,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第五十二条交易所对程
16、序化交易进行监管,进行程序化交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报备相关信息、,不得影响期货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第五十三条交易所实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制度,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进行管理。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实行交易者适当性制度和做市商制度。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实行持仓管理,制定套期保值和套利持仓管理制度,对一般持仓进行限额管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应当在持仓限额内进行交易。从事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的,应当在其套期保值和套利额度内进行交易。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上市品种
17、、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制定交易限额。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或客户存在超仓、未按规定及时追加交易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对其持仓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强行平仓盈利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违规者承担。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也由违规者承担。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六十条当某合约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或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以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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