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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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模板机械制造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
2、全保障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值班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3、技术服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配备和培养注册安全工程师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用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按照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其中涉及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按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一)营业收入在Iooo万元及其以下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在IOoo万元至1亿元(含)的,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至10亿元(含)的,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按照0.1%提取。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记录,并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
4、备、设施支出,包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四)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十)危险性较大工程
5、安全方案论证支出;(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支出。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
6、录培训、考核情况。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或者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人员时,应当与合法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选用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人员,并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实习
7、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习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并符合实习岗位有关要求后,方可上岗实习。实习人员不得单独作业。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8、关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其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的防范及应急措施、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制件上签章。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与所从事作业相关的职业病(包括疑似职业病)的,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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