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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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设),工业园区、金龙新区、漕溪港临港产业新区,横岭湖(青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鹅形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及驻县各单位:为进一步严肃办文办会办事工作纪律,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切实解决政务、事务和服务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不善为等突出问题,推动县政府工作衔接紧密、联动高效、精准无误,根据湘阴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阴政发(20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简文件和会议的规定(湘阴办发2014)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办事程序作如下规定:一、进一步规范办文程序(一)严格公文办理
2、程序。各部门单位需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办理的上行文或下行文,应按照“部门单位拟制初稿一一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名并加盖公章一一报送县政府办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审批”的程序进行,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交县政府经研中心进入正式办文程序,否则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二)控制公文办理数量。坚持“精简文件”原则,严格实行“八不”办文。1、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仍然适用、无新规定的,一律不办文;2、凡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已发至乡科级或公开发布的文件,一律不办文;3、凡属工作表态性质,只作一般性号召,无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办文;4、凡下发了会议纪要,能按会议纪要执行的,
3、一律不办文;5、凡能以领导小组名义或部门联合下文的,一律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6、报请发文依据属上级部门文件的,一律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办文;7、属各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事务,包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事务,应由部门单位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一律不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8、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职务变动、分工变化后,由相应岗位人员自然递补;议事协调机构合并和更名的,以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行文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一律不再发文。(三)提高公文初稿质量。公文初稿拟制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湘政办
4、函2012)148号)的有关规定,行文规则和版式应规范。公文拟办单位要严把公文法律关、政策关、文字关和内容关,保证公文质量。进入正式办文前,由办文单位办公室与县政府经研中心衔接,提供领导签具意见的纸质档和电子文档,注明业务分管副职姓名及联系号码,并附相关政策法规等资料。凡不符合政策法规、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表述不清、操作性不强的,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一律作退回处理,由此影响工作的,由公文拟制单位负责。(四)严格公文法制审查。凡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由县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查,公文拟办单位要提供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该文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订该文件时听取和采
5、纳意见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县法制办不予受理。规范性文件正式成文后,由政府办秘书科将正式文件交县法制办,再由县法制办报县人大法制委备案,并交政府办信息中心在县政府网站统一发布。(五)规范公文审签时间。各部门单位报送公文代拟稿,一般预留时间不少于3天,不得随意强调紧急程度。凡因部门单位拖沓等自身工作失误延误而形成的急办件,县政府经研中心备案登记,作为年度行政效能考评考核的依据。急办件须报县政府办主任审批同意,特急件须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否则县政府经研中心不予受理,由此影响工作的,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二、进一步规范办会程序(一)严格会议审批。坚持压缩会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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