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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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模板深圳市民办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统称“民办学校或学校)的财务管理活动。第三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切实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学生、捐赠者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民办学校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科学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筹集办学资金,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统一负责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民办学校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七条民办学校任用会计人员(含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
3、实行回避制度。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学校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0民办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学校担任出纳工作。第八条民办学校会计人员的配备、任职要求、职业道德、工作交接以及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第九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时应当将本人负责的全部会计工作及相关资料、重大财务收支等情况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4、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变更,要对其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和相关会计资料进行移交。第十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民办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民办学校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规办理会计事项、伪造或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第十一条
5、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大额资金支付集体决策制度等,并将制定或修改的制度报送教育主管部门。第三章举办者出资第十二条举办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作为办学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政府补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第十三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第十四条举办者出资应当履行法定验资程序,提供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
6、中,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实物、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评估报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应符合登记部门相关要求。第十五条举办者出资后,不得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有民办学校的资金、资产。不得违规将政府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学费收入等用于理财获取收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取得办学收益。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应当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与分析,切实保障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第十七条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
7、、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民办学校应当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以前年度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第十八条校长负责组织编制民办学校年度预算,经学校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后实施。第十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将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第五章资产管理第二十条民办学校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货币资金、存货、各项债权等流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第二十一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开展活动的业务往来资金等,应当使用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民办学校不得出
8、租出借资金账户,不得将民办学校资金归集到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的账户进行集中管理。民办学校现金管理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对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清偿债务等。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对举办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含无形资产,下同)、政府补助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社会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分别登记入账,分类管理。第二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9、,及时处理盘盈、盘亏资产,维护学校资产安全完整。第二十六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使用政府投入资产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七条如果经费提供者(如政府补助或捐赠者)规定了经费使用用途和(或)使用时间的限制,学校使用此类经费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解除限定前属于限定性资产,其净资产属于限定性净资产,学校应当按照计提折旧或计提摊销的金额,分期将相关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并加强对此类资产的管理。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管理和监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接受捐赠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
10、法律、行政法规执行。第六章负债管理第二十九条民办学校负债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等。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合理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第三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第三十一条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不得利用教育优惠政策为自身或者他人办理贷款业务。民办学校因教育教学和学校发展需要向举办者及其利益关联方、其他机构借款的,其利息支出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第七章收入管理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收入按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三
11、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立账外账。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收到政府补助收入应按照资金来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分类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蛰。民办学校捐赠收入有明确指定用途和(或)时间限制的,按照限定性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我市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跨学年收费。学校收费应当使用符合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第三十六条学生正常休学、退学、经批准转学、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民办学校应按退费的有关规定退还费用。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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