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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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1日黑龙江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9月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弘扬老区精神,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革命
2、老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第三条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学规划、精准施策、倾斜支持、统筹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主体责任,将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解决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组织协调工作,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工作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工作
3、。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配合做好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老区建设促进会应当在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工作中发挥参谋助手、调查研究、舆论宣传、联系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资源保护、文化传承、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途径和方式,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第七条革命老区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扶持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构建特色产业体系,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革命
4、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信息通信、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安排新增地方政府债券时予以倾斜。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推进城乡交通一体化建设;推进革命老区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快建设农村公路,支持有条件并符合规划的革命老区加快铁路、港口、航道和民用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鼓励革命老区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饮用水安全、水旱灾害防治、农田
5、灌溉等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革命老区的资源禀赋,发展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抽水蓄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和热源、热网基础设施建设。电网企业应当提升革命老区供电质量与服务水平,依法保障革命老区生活生产用电。第三章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数字经济和优势特色产业,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壮大实体经济,增强内生
6、发展动力。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依法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红色旅游、休闲农业、康养旅游等现代乡村新兴产业,拓展革命老区人民增收空间。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平台建设和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培育特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区域性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和服务平台,鼓励各类服务组织加强合作,发展统防统治、烘干仓储、农资供应、测土配肥、饲料配送等新型服务业态。第四章基本公共服务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革命老区城乡融合发展,推进城乡公共服务一
7、体化,逐步改善革命老区在城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体育、法律服务等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城乡教育的投入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完善中小学和幼儿园布局,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落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引导、规范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与革命老区合作共建,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建设,鼓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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