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融媒体中心关于杜绝有偿新闻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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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融媒体中心关于杜绝有偿新闻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维护新闻工作的信誉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树立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行业新风,结合实际,特制定XX县融媒体中心关于杜绝有偿新闻的实施办法如下:一、新闻工作者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二、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借用、试用车辆、住房、家用电器、通讯工具等物品。三、新闻工作者参加新闻发布会和企业开业、产品上市以及其他庆典活动,不得索取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礼金。四、记者、编辑不得在其他企
2、事业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受聘担任其他中心的兼职记者、特约记者或特约撰稿人。五、新闻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组团进行采访报道活动。六、新闻工作者在采访活动中不得提出工作以外个人生活方面的特殊要求,严禁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七、新闻工作者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要求他人为自己办私事,严禁采取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方式要挟他人以达到个人目的。八、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凡收取费用的专版、专刊、专页、专栏、节目等,均属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识,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九、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发表新闻报道拉
3、赞助。中心必须把各种形式的赞助费,或因举办征文、竞赛、专题节目等得到的协办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审计。在得到赞助或协办的栏目、节目中,只可刊播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名称,不得以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宣传赞助或协办单位的形象和产品。十、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中心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编采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任务。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各部室要根据上述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中心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推动禁止有偿新闻的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务求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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