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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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2)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
2、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保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救助工作,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卫体、税务、工会、残联、银保监等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疗救助工作。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第二章统筹三重制度保障第五条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第六条增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倾斜支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第七条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
3、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第八条对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适时调整。第三章医疗救助对象和保障范围第九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坚持保障基本,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第十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类别:(一)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以下统一简称“特
4、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为及时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纳入保障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先行明确认定条件。省有关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二)过渡期内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第十一条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一)医疗救助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患门诊慢特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二)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
5、、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范围。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将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所需救助费用另行安排资金解决。第四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十三条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困难群众,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第十四条资助参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资
6、助对象类别实行分类资助。资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一)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二)对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低于280元按280元资助);(三)对返贫致贫人口按9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四)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按2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第十五条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下同)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对剩余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一)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保障,不设
7、起付线;(二)对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三)对返贫致贫人口,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省内住院单次政策范围内费用综合支付比例达不到90%的,救助到90%;(四)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年度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6万元;(五)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六)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救助比例为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8、。第十六条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的门诊慢特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一)对特困人员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二)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按项目支付管理的一类门诊慢特病实行按次救助,对按限额支付管理的二类和三类门诊慢特病实行年底一次性救助。第十七条特药救助。享受门诊特药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年度内政策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对个人负担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类别和标准如下:(一)对特困人员按20%的
9、比例给予救助;(二)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10%的比例给予救助。第十八条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实行直接救助和市域内“一站式”结算。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第十九条门诊救助、特药救助、住院救助共用一个年度救助限额。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第二十条救助对象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属性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救助对象参保地和身份认定地不一致的,由身份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救助对象在本市以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未享受资助参保或医
10、疗费用救助待遇的,可持参保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或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医保支付凭证等资料,到身份认定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第五章托底保障第二十一条倾斜救助。取消大病关怀救助制度。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和慢特病、特药费用仍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70%,年度倾斜救助限额为3万元。第二十二条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外控费比例的规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在省内一类、省市级二类、县级二类及三类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目录外费用分别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0%、20%、15%,
11、凡超过控制比例的费用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过渡期内,返贫致贫人口省内住院目录外控制比例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85%的比例救助。第六章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基金主要包括以下来源:(一)中央、省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二)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三)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四)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资金;(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六)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七)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八)市、县(区)财政弥补支出缺口的预算追加。第二十四条各县区要按照脱贫攻坚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助参保资金预算标准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预算标准,
12、将各级财政投入的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补助资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并入同级医疗救助基金。市县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倾斜,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第二十五条各县区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中央、省、市下拨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县本级配套资金、弥补支出缺口的预算追加、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和利息收入等全部纳入专户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救助对象总量、救助标准、上年实际支出、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科学测算年度医疗救助基金需求,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当年预算,足额拨付。第二十七条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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