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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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老字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传承光大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老字号企业新时期创新发展,充分发挥老字号在商贸流通、消费促进、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文化传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老字号示范创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北老字号”,是指河北行政区域内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河北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赢得良好信誉
2、的品牌(字号、商标等)。第三条省商务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省文物局、省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相关部门)组成河北省推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委托河北省商业综合性行业协会成立“河北老字号”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及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在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开展“河北老字号”初步评价工作,并提交初评结果,经工作组认定后发布。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具有较强示范引领性的品牌认定为“河北老字号”,将其所属企业认定为“河北老字号”企业,建立“河北老字号”名录。第四条“河北老字号”认定遵循“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优中
3、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第五条“河北老字号”以企业为主体,应当体现品牌示范性、企业代表性、行业引领性,与时俱进、守正创新,彰显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河北老字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品牌创立时间在50年(含)以上(根据河北省地方标准“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二)具有中华民族、河北省地域特色和鲜明的文化特征;(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经济价值、文化价值较高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四)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第七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河北省内依法设立;(二)依法拥有与“河北老字号”相
4、一致的字号,或与“河北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未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传承关系明确且无争议;(三)主营业务连续经营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务;(四)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五)具有符合现代要求的企业治理模式,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制造、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六)在所属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强影响力;(七)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八条技术委员会依据“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具体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技术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接受培训并考核。第九条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原则
5、上每年认定并公布一批次“河北老字号”名录。办公室和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组年度计划安排组织项目申报和认定工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送资料。具体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5年经营情况;(二)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三)老字号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四)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五)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六)企业在设计研发、工艺技术、产品服务和经营理念、营销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发展的介绍材料;(七)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荣誉的证明材料;(八)针对上
6、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九)商务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上述申报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其中能够通过政府信息系统获取的,相关部门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第十条办公室及技术委员会,根据各地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综合情况,确定每一批次各地可推荐的数量上限。省内由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可递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认定为“河北老字号”,不占用各地推荐数量。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研究论证后提出推荐名单,按程序报送办公室。第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河北老字号评价规范,按照科学、公平、
7、公正的原则,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价打分,从分值至少达到80分以上企业中提出拟认定的“河北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参与评议的专家可根据需要或委托有关机构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调查、查阅档案等形式进行审查。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将评审专家组所有评审结果汇总报经工作组审查后,在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监督和意见,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详实的书面举证材料。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提异议进行复核,如存在较大争议,可由工作组召开评审会讨论。第十三条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工作组,确认后按照程序备案收入“河北老字号”名录,授予“河北老字号”使用权,并颁发证
8、书和牌匾。第十四条“河北老字号”标识属河北省商务厅标志,“河北老字号”企业可依据“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使用规定(附件),使用“河北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第四章动态管理第十五条“河北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或其商标发生以下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经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发生变化的理由:(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二)在不丧失老字号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前提下,该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技术委员会按照“河北老字号”认定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工作组。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相关情况或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河北老字号”企业每年2
9、-4月应将上一年“河北老字号”称号的使用及经营等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办公室,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七条由办公室开展“河北老字号”日常监测,对出现问题的“河北老字号”企业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十八条“河北老字号”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3个月内予以整改,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一)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后,未按规定提交申请的;(二)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三)“河北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不规范的;(四)因经营问题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引起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因违反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对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进行修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等活动被相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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