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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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3)Ill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8月25日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自治区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负责
2、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委托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的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城管综合执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文物保护、税务、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
4、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第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条例自治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
5、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七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拟征收范围、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
6、核意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旗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需查阅权籍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第九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政府
7、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征收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产权调换房屋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第十一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范围内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自治区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并将听证会情况公布。第十二条按照自治区、包头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
8、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性的可控性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设立专储账户,建立健全征收补偿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做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四条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委托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征收项目范围内土地及房屋的情况、建设内容报市人民政府,并附以下要件:(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三)市房屋征收部门列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9、年度计划的文件;(四)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核意见;(五)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建设活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六)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来源及产权调换房源的说明;(七)因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项目列入市、旗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文件;(八)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征询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改建意愿的情况说明。具备征收条件的,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由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稀土高新区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第十五条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
10、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变更房屋权属登记、户口迁入或者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联系方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三章补偿第十八条对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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