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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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2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2023年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8月25日南昌市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促进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市场主体、做强会展经济、提振商贸消费,形成政策合力,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政策。一、支持首发首店经济发展第一条支持品牌首店入驻。(一)支持商业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个专卖店或主力店(化妆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的国
2、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个专卖店或主力店(化妆品类可以专柜形式入驻)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二)支持零售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个面积不小于2000平米(含)单店的国内外知名零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个面积不小于2000平米(含)单店的国内外知名零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三)支持餐饮品牌首店入驻。对开设南昌首店的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
3、10万元支持;对在昌开设江西首店的国内外知名餐饮品牌企业,按核定实际投资总额的20%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第二条支持品牌首店招引。对成功招引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零售品牌和餐饮品牌在南昌开设首家门店的商业综合体、大型商场、特色街区商业设施运营管理机构,每新增引进1个品牌首店,给予5万元支持。单家企业或机构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第三条支持品牌首发首秀。对在南昌举办新品首发首秀活动的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按活动的场租和展场搭建、宣传推广等总费用的50%,每场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同一品牌企业获该项支持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二、支持夜间经济街区发展第四条对新获评的市级夜间经济街区,按
4、50万元/条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三、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发展第五条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品牌创建。(一)支持争创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对新获评的区域性、示范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分别按10万元/条、20万元/条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奖励。(二)支持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复评。对复评合格的区域性、示范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分别按5万元/条、10万元/条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奖励。对复评获更高级别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复核级别给予复核奖励。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条件时,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四、支持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第六条对新获评的基本型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0万元/个给予所在地县(区)
5、级政府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高品质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按15万元/个给予所在地县(区)级政府一次性奖励。五、支持老字号创新与发展第七条支持老字号申报认定。对新获得江西省商务厅认定的江西老字号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更高级别评定的,按照阶梯奖励标准补足差额。第八条支持老字号扩大规模。(一)支持老字号企业参展。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牵头组织的赴市外、省外、国外的老字号专项展会、博览会的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无展位展会项目不予支持。(二)支持举办老字号展会活动。对与市商务局联合举办南昌市老字号专项
6、展会活动的所在地县(区)级政府,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三)支持老字号企业开设门店。对在南昌市开设首家门店且经营时间一年(含)以上的老字号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南昌市开设直营店的老字号企业,每新增1家且经营时间一年(含)以上的,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获该项奖励每年累计不超过8万元。六、支持会展业发展第九条支持引进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品牌展会。对以市政府名义引进的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品牌展会,按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方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申办经费支持。对展览面积16万平方米以上且列全国同行业内规模排名前三名的展会,额外再给予举办方不超过100万元经费支持
7、。第十条支持“会展+产业”项目。加大会展与产业融合发展力度,对重点扶持的“4+4+X”产业展项目,按市政府批复金额给予举办方连续三年经费支持。支持经费按上届的20%逐年递减。第十一条支持举办规模大、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本地展会。(一)对在我市国际化专业型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以上(含)、室内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新培育展会,按不超过40万元/万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举办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展会支持标准按20%逐年递减,最多支持三届。(二)对在我市国际化专业型展馆举办的、采取市场化运作、场地租赁天数3天以上(含)、室内展览面积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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