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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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8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
2、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服务价格行为,保障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持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并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执业的公证机构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公证服务价格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项、公证事务和提供其
3、他服务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公证服务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合理有偿的原则。公证服务价格按照项目的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五条基本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事业发展和行业市场化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第六条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以外的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公证服务合同、收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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