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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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省属企业、省管技工院校、省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行业协会:现将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8月29日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0)53号)、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
2、)(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江西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办法(赣人社规(202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以下简称“质量督导”)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及省颁布的政策性、技术性文件,对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条质量督导坚持监督与指导并重,以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为目标,以合法依规、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为原则,以内外结合、事前事中事后衔接、制度约束与流程管理配套为主要运行机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为规范
3、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营造良好环境。第四条质量督导员分为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外督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聘的相关人员,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内督是指评价机构和相关行业部门选聘的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宏观管理。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负责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包括组织培训、选聘外督并颁发外督证卡,对省管评价机构及
4、其评价活动实施质量督导,对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等。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宏观管理。所属就业中心等部门负责本辖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对在本辖区内备案的各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监督。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负责培养选聘符合条件的内部质量督导员,对本机构、本行业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二章质量督导员的培养使用第六条质量督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技能人才评价理论和技术方法;(三)坚持
5、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督导工作。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二)向评价机构就督导事项提出询问;(三)查阅、调阅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四)进行个别访问、调查问卷、测试和复核;(五)现场调查,包括明察和暗访;(六)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或向评价机构提出有关建议;(七)督导任务结束后,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八)向委派机构提出对评价机构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第八条质量督导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在执行质量督导任务
6、时佩戴或携带质量督导员证卡,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客观公正地向委派机构反映实际情况,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二)着装得体、大方、整洁,文明用语;(三)不得干预正常的评价工作;(四)不得泄露与评价机构相关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五)不得公开督导情况记录(结果)以及评价结果信息;(六)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更改质量督导记录(结果)等非正当要求,如实、及时向委派机构书面反馈质量督导结果情况;(七)自觉接受委派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聘任为质量督导员。培训内容包括: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工作流程等;质量督导员职业道德、工作守则、工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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