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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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监规(2023)9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8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第九次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4日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认定管理工作,持续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及国
2、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指导、规范和认定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放心消费创建示范是指由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与,通过完善创建工作机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推动消费环境整体优化的活动。第四条省放心消费创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创建办)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组成。省创建办负责全省放心消费创建示范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设区市创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复审、评估复审和政策指导。县(区)创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心消费创建示范申请初审、评估初审、培育引导和日常管理。第五条
3、放心消费创建示范遵循政府主导、行业自律、自愿申报、自主创建、严格认定、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社会监督。鼓励各地将放心消费创建纳入当地政府重点工作,充分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通过抓放心消费创建来促进消费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第二章申报创建第六条参与创建放心消费示范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以及取得相关许可,与生活消费密切相关的市场主体,包括线下市场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等。第七条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开业已满3个会计申报年度且经济效益良好,商品或服务与生活消费
4、密切相关;(二)设有放心消费创建活动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创建工作方案,创建工作机制健全;(三)具备条件的,应积极参加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有退货处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消费维权机制完善;(四)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近3年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较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无区域性的负面消费维权舆情和重大消费维权事件;(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公开并自觉践行诚信计量等服务承诺,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服务满意度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第八条申报放心消费创建示范单位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区)创建办提交下列申报资料:(一)放心消费创建申报表;(二)主体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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