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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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四号)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三章应急准备和监测预警第四章应急响应和灾后恢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自然灾害,建立科学高效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减少自然灾害风险,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本条例所称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是指对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的防治规划、风险治理、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灾后恢复及相关管理活动。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综合减灾、统筹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将自然灾害防治
3、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机制,提高自然灾害防治信息化水平,将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市、区、街道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设置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组织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气象灾害、抗震救灾、地质灾害、森
4、林防灭火和海上搜救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同级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相应灾情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涉及多灾种指挥协调工作的,由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指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应对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海事、通信管理等部门和广播电视、地铁、电力、公交、燃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自然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第八条街道办事处承担以下自然灾害防治职责:(一)明确自然灾害
5、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健全自然灾害防治网格化管理机制;(二)依法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三)建立并组织实施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机制;(四)负责自然灾害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工作,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自然灾害救援工作;(五)指导社区进行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灾情统计报告,并将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然灾害防治职责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加强综合减灾社区建设,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应急演练,接收传达预报、预警、转移、避灾等信息,收集、上报灾情险情,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协助开展自
6、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隐患排查等工作。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为灾害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保障。灾害信息员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传递、整理、分析和评估,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灾情统计报送、台账管理以及评估核查;(二)参与灾害隐患排查、灾害监测预警、险情信息报送;(三)协助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建立自然灾害应对军地联动机制。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提供自然灾害预警信息。自然灾害应对军地
7、联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会同驻深部队、驻深武警部队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配合并有序参与常态减灾、应急响应、灾后恢复等自然灾害防治工作。鼓励和支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志愿服务队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服务平台,引导、鼓励设立灾害救助类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加强自然灾害防治科普基地、场馆、网络教育平台等建设,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自然灾害防治知识教育活
8、动。报刊、广播、电视、通信运营和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开展自然灾害防治、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自然灾害风险情况,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健全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自然灾害保险机制。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自然灾害防治提供金融服务。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自然灾害防治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区域合作,提升应对自然灾害的协同能力、保障能力,共同应对跨区域自然灾害。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自然灾害防治领域的创新运用,提升科技防灾减灾救灾水平。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
9、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标准制定、成果应用以及科普等工作。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在自然灾害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对抢险救援中的伤亡人员给予抚恤慰问。第二章防治规划和风险治理第十七条市、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统筹编制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自然灾害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防治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八条自然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预防为主
10、、防治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九条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自然灾害风险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防治原则和目标、重点区域、防治基础设施和智能化感知等装备建设、防治措施和技术等内容。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全面获取自然灾害的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和重点隐患情况。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的情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市应急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普查结果开展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明确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存在的时段、区域、等级,划定各类自然灾害风险重点防
11、控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划定重要防控区域。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包括防洪区、气象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森林防火区等区域。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治理,制定自然灾害防治年度方案,落实防治责任,明确防治目标任务、监控和防御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制作本辖区灾害风险地图,标示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灾害风险类型、风险点、风险等级、疏散路线、消防设施、医疗设施、应急避难场所和安置点等,并向公众公开。街道办事处在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重大风险点和重点防控单位设
12、立警示标牌,标明自然灾害风险类型、影响范围和安全转移路线、避难场所、责任人、灾情险情报告电话等信息。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防治数据库,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数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将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减灾能力信息和重点隐患情况等及时录入数据库。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城市灾害特点,在超高层建筑防风抗震防雷、易涝区域防洪排涝、自然灾害风险重要防控区域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等领域,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东省地方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提升重点防护目标、人员密集区域的自然灾害承灾能力,并推广相关标准实施。第二十五条应急
13、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气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规划、建设各类自然灾害智能感知设备,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自然灾害观测台网和监测预警感知网络,将感知数据接入全市统一的监测预警指挥平台。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在河道、海堤、水库、边坡、市政道路、高层建筑、大跨度桥梁、隧道、林区等地点加强智能化改造和智慧设施规划、建设,健全城市自然灾害智慧感知体系。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考虑自然灾害发生的风险性和防治工作的可行性,避免、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符合防御自
14、然灾害的相关标准要求。第二十七条各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高幼儿园、学校、养老和儿童福利机构、医院、供水、供电、通信、交通、各类大型综合体、文娱旅游设施、商业中心、居民住房、市政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运设施设备等建筑和设施的抗灾能力。第二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排水设施应当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相协调,不得损坏、填堵、擅自迁改原有排水设施,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地面标高。确需提高地面标高的,应当征求水务部门意见,且不得降低原有的排水能力。第二十九条边坡和挡土墙的治理责任单位、配套主体工程的产权单位或者实际使用人是其维护管理单位。边坡和
15、挡土墙在建设时,建设单位为维护管理单位。边坡和挡土墙的维护管理单位不明晰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边坡和挡土墙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设置警示标志,加强日常管理,汛期应当加强巡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边坡和挡土墙的维护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并由维护管理单位保障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由维护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
16、。第三十一条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建设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配备智能高清视频监控设备。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电力、电信线路、油气输送管道和公路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建立并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并组织人员进行定期巡护。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可以根据需要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禁火命令。第三章应急准备和监测预
17、警第三十二条市、区自然灾害防治综合协调机构统筹编制自然灾害总体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相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各类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相应部门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上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公共交通及其设施的运营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处置单位,学校、医院、大中型企业、幼托机构、养老机构等单位,商场、宾馆、大型超市、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高层建筑、地下空间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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