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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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审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等有关法
2、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国家关于推动超大特大城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有关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第三条本市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及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西安市域(含西咸新区西安代管部分)范围内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安排和综合部署,是指导城市各类保护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第五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国家、省、市发展战略要求,立
3、足城市高质量发展,提出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战略,统筹划定“三区三线”,统筹安排“三生空间”,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历史文化和自然资源保护等总体要求,并通过编制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城市战略功能区布局,指导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落实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第六条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4、执行。(一)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二)因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四)国务院批准重大项目建设确需修改规划的。(五)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六)审批机关认为应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第八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是西安“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协调推进各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基础,是传导落实西安市城市核心功能的重要依据。第九条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区三线”划定为基础,聚焦城市核心功能和竞争力,强
5、化市级统筹,整合空间边界,确定古都核心功能承载区、国家科学与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区、北部先进制造集聚区、南部高新技术与科教集聚区、东部双向开放引领区、新型城镇化发展区、秦岭生态保护示范区等七大功能区。第十条落实功能空间化”,以“战略一功能一空间”为传导路径,建立,功能区一功能组团一功能单元一重点功能区块,四个规划层级。(一)功能区是集中体现国家、省、市发展要求及城市核心功能的战略空间。(二)功能组团是全面衔接空间资源布局,实现城市核心功能向利用转化的职能空间。(三)功能单元是有效匹配空间资源集聚特征,落实重要功能,引导重大项目布局的指引空间。(四)重点功能区块是精准衔接市级、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6、近期任务,聚焦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各类项目落位的实施空间。第十一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以完整性、系统性、融合性、排他性和实施性为传导原则,构建上下联动、层层分解的有效传导路径,形成分级传导指引。(一)功能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及定位、“三区三线”、城镇体系、空间利用、历史文化及生态保护等要求,在市域范围内明晰各功能区的发展定位、承载职能、范围边界、增存空间及发展方向等内容,形成功能区指引”。(二)功能组团落实功能区指引,明确相关功能组团的空间边界及类型、功能属性的正负面清单、承载核心功能的各类重要节点和设施布局等内容,形成“功能组团指引”。(三)功能单元落实功能组团指引,明确相关功
7、能单元的实施导向、空间边界及类型、土地用途的正负面清单、主导产业方向、承载核心功能的重点建设项目等内容,形成功能单元指引”。(四)重点功能区块落实功能单元指引,结合城市近期建设和发展时序,明确项目区位与类型,以重要民生和支撑城市重要功能的项目为重点,形成任务清单。第十二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与“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落实核心功能要求。(一)功能区衔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发展战略与空间布局的统筹。功能区布局方案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有效指导功能组团、功能单元及其他下位规划编制。(二)功能组团衔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调城市功能与空间资源在相应区域内的
8、有效匹配。功能组团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通过行政事权明晰主导功能和空间要素配置,有效衔接规划用地“一张图”。(三)功能单元衔接单元详细规划及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强调规划管理与精准实施的有效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单元详细规划,进一步明晰事权边界,优化衔接详细规划单元划定。(四)重点功能区块衔接实施详细规划,强调重点项目与规划实施的动态衔接。重点功能区块布局及指引要求应纳入实施详细规划,强化实施主体,明确重点项目任务清单,动态衔接实施详细规划,保障近期重点项目落实。第十三条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批准与修改随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第四章区县国土空间总体
9、规划第十四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对各区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安排,是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指导辖区内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的依据。第十五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我市各行政区、县的行政辖区为规划范围,统筹整合行政辖区内涉及的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范围。西咸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范围为西咸新区西安代管区范围。第十六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传导要求,优化区县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和用地结构,合理安排区域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等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第
10、十七条各开发区、经济功能区不单独编制区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纳入相应的行政区范围编制。各区县、开发区、经济功能区按照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依据全市规划用地“一张图”及总体规划相关内容编制详细规划,作为指导区域开发建设的依据。第十八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区县资源规划部门编制,规划成果经征询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意见后,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镇(街)国土空间规划可与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一个或几个镇街(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除外)为单元组织编制。全域纳入城镇开发边界的镇(
11、街)不再单独编制镇(街)国土空间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应充分衔接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明确镇(街)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安排,重点落实空间控制线和重要廊道,确定镇(街)域内的村庄分类和布局,统筹安排镇(街)域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第二十条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由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镇(街)国土空间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
12、建设、行政区划调整或经城市体检、规划评估等情形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第五章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第二十二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功能体系与布局规划的指导约束下,针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做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包括交通、能源、农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第二十三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使用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的空间基础数据,符合总体规划对
13、专项规划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包含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专门篇章。专门篇章一般包括专项设施的空间布局及数量,专项设施用地的用途、规模及其周边用地的保护和控制要求,建设项目安排与实施时序以及重大设施的预研预控安排等内容,具体结合各层级专项规划的深度要求予以落实。第二十四条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共同提出专项规划目录清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未经合规性审查通过的专项
14、规划不得报请批准或发布。(三)拟增补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具有规划编制权限的市级单位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四)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原则上不得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市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国家相关部委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备案。(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
15、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三)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按程序报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对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专项规划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调整草案;调整后的专项规划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六章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二十七条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6、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及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第二十八条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按照单元详细规划、实施详细规划两个层级开展编制及管理工作。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单元详细规划。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按照各行政区、开发区、经济功能区的事权管理和开发建设范围,结合十五分钟生活圈及道路、河流等自然分界,衔接功能单元布局,划分用地面积合理、相对稳定的详细规划单元。严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功能单元指引的传导要求,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确定详细规划单元主导功能,细化
17、各类用地,明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线性工程、基础设施和空间环境等布局和管控要求。(二)实施详细规划。结合发展实际划分地块,编制实施详细规划,进一步落实和细化规划指标和管控要求,明确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城市设计等管控指标。在满足生活圈设施服务半径要求的基础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规划指标可在详细规划单元内进行综合平衡。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划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以及伴随式规划团队,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诉求和开发建设计划,统筹制定全市编制计划,明确规划编制范围、编制完成时限、伴随式规划团队等内容,形成清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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