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相关裁量权基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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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相关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辽市监联(2023)15号)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管局: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相关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2023年5月3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
2、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辽宁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裁量权适用规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行使裁量权普遍适用的标准或者原则。裁量权适用规则原则上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并
3、适时调整,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直接适用。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辖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裁量权基准原则上由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结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情况单独动态调整。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原则上在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或者调整,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较少的,结合实际情况原则上不制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有下列情形的,可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制定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裁量权基准:(一)需依据本地区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三)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未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可直接依据本规则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的行政处罚内容发生制修订时,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政策法规处启动调整工作,明确
5、具有监管执法职责的处室具体负责调整;(二)具有监管执法职责的处室会商执法稽查局起草调整相关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在省局官网或者官方政务新媒体公示7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系统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在认真采纳相关意见建议并与执法稽查局达成一致后,报政策法规处;(三)政策法规处汇总一定时期内动态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统一公开发布。由执法稽查局负责调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办理。(四)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制定本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依据职责及本规则规定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第八条市、县(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应当提请省市场监管局修订裁量权适用规则或者基准的,
6、由履行监管职责的机构或者具体实施裁量规则和基准的机构提出,报同级法制机构汇总。由市、县(区)局法制机构逐级提请至省局政策法规处处理。第九条按照“谁制定、谁指导”原则,省局具有监管执法职责的处室、执法稽查局负责解释本处室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指导本条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第十条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前款情形的,逐级报请该基
7、准制定部门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第十一条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同一种违法行为,一般应当划分不少于三个具体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第十三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细化和量化:(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适用不同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三)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明确划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次,并确定适用不同阶次的具体情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单处或者并处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五)需要在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或者幅度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严格评估后明确具体情形、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第十四条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有可选择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权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9、。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部分;(四)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30%以上70%以下的部分;(五)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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