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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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23)5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现将青海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16日青海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V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
2、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污泥无害化处理能力,有效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四届历次会议精神,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城市发展与污泥处置管理,积极探索污泥无害化安全处理处置新技术和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新途径,实现我省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统筹推进处置设施建设,满足近远期需求,兼顾应急处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
3、宜合理选择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补齐能力缺口。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协同效应,激发多元主体参与市场运作,强化政策引导,严格监督问责,完善价格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坚持稳定可靠、绿色低碳。秉承“绿色、循环、低碳、生态”理念,强化源头污染控制,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加大污泥能源资源回收利用力度,促进低碳循环绿色发展。(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在全省现有污泥处置设施稳定运行的基础上,积极谋划一批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处置成熟项目,基本形成设施完备、运行安全、绿色低碳、监管有效的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体系。污泥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有
4、效推广,西宁市、海东市污泥填埋比例明显降低,县城和建制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二、优化处理结构(四)优化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根据本地污泥来源、产量和泥质,综合考虑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用地条件、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污泥处理路径和技术路线。鼓励采取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置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除焚烧处理方式外,严禁将不符合泥质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污泥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混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五)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
5、。鼓励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经厌氧消化或好氧发酵处理后,用于国土绿化、园林建设、废弃矿场、非农用的盐碱地和沙化地。污泥用于林草地改良、园林绿化时,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用于林地、草地、国土绿化时,应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的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对于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禁止采用土地利用方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合理压减污泥填埋规模。县级以上城市逐步限制污泥填埋处理,西宁市、海东市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表
6、和路线图。暂不具备土地利用、焚烧处理和建材利用条件的地区,在生活污泥含水率小于60%和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用泥质(GB/T23485-2009)的前提下,可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处置。禁止未经脱水达标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采用污泥协同处置方式的,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卫生填埋可作为协同处置设施故障或检修等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有序推进污泥焚烧处理。鼓励污泥产生量大、土地资源紧缺、人口聚集程度高、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建设污泥集中焚烧设施。含重金属和难以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有机物的污泥,优先采用集中或协同焚烧方式
7、处理。污泥单独焚烧时,鼓励采用干化和焚烧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推动本地垃圾焚烧厂、水泥窑等窑炉协同焚烧处置污泥,同时做好相关窑炉检修、停产时的污泥处理预案和替代方案。土地紧张的城市和县城,鼓励采用焚烧、碳化等方式处置生活污泥,按照区域协同、共建共享的理念,推进跨区域污泥焚烧处置设施建设。污泥焚烧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及时开展污染治理改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八)加强能源资源回收利用。积极采用好氧发酵等堆肥工艺,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鼓励将无害化处理后达标的污泥,用于制作水泥熟料、制砖等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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