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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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3)6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4日青海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一、降低经营成本(一)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
2、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实施社会保险助企纾困政策。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落实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阶段性减负稳岗扩就业举措,切实减轻个
3、体工商户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三)积极落实减费让利政策。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落细减免银行账户服务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等支付服务减费让利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降费项目,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增信支持,对上述主体新增业务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o(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四)健全收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重点价格改革工作,加快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优化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
4、本监审和价格办法。聚焦水电气暖领域,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优惠减免政策等问题。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严厉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二、加大金融扶持(五)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带动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
5、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六)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省内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和贴息政策,对自主创业的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七)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
6、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开发专属信贷产品和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有效提升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次贷款可得率。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利用专利、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融资贷款,解决资金困难,提升市场占有率。(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31)强化保险保障作用。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扩大保险覆盖面。(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九)推进“青
7、信融”建设和“甘霖工程”实施。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推进“一网通办”模式,支持银行信贷系统与“青信融”平台互联互通。加强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支持有关金融机构接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共享公共涉企信用信息。积极推进金融帮扶个体工商户“甘霖工程”,实施网格化管理的金融服务模式,为个体工商户上门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三、强化服务赋能(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并保留行业特点,支持
8、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一)支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以“一销一立”方式变更经营者的,对保留原有名称提供便利。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经营者变更、结清税款提供便利。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二)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歇业。对于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办理歇业备案。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十三)实施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根据发展阶段、经营规模、营收水平等,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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