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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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2023)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6日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
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8月27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2006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11月7日)青海省动物防疫条例(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4月18日)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以及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1.4 工作原则(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重大动物疫
3、病防治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省、市(州)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要迅速收集并无害化处理死亡动物尸体,对生产生活环境进行彻底的消毒灭源工作,防范动物疫情发生。(3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特别是地震、雪灾、洪灾后动物防疫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后动物疫病的应急处
5、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突发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应急工作。1 .1.1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2 .1.1.1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组成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成员:省农业农村厅、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民航青海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
6、公司、省军区保障局、武警青海总队保障部、62201部队等省直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必要时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担任。2.1.1.2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的职责负责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和部署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指导和协调各市(州)、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可成立疫情处置现场指挥部。1.1.1. 3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省农业农村厅
7、: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协调、管理工作;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提出启动、停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和应急处置;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救援等应急防疫物资;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省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协调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对灾后动物
8、防疫重要性和防控技术进行宣传教育,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联合组织举办相关宣传活动,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省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工作,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管控。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指挥与物资储备体系建设。省教育厅:负责大、中、小、幼儿园学生包虫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知识宣传,培育学生良好卫生习惯,监督做好学校食堂肉品采购和餐厨剩余物处置。省公安厅:负责疫区治安、交通管制,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省民政厅:负责对经过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群众按
9、规定给予救助。鼓励动员慈善公益力量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根据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安排和要求,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村、社区参与群防群控。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动物防疫经费、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设备、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运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餐厨剩余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商务厅: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做好省
10、内外因疫情发生对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协同农业农村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疫病防治工作,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的救治工作;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做好职业人群的公共卫生知识宣传。省应急厅:协调应急力量协助农业农村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处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省林草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快速采取防控、隔离等措施。省市场监管局:根据疫区封锁情况,负责关闭疫区内流通领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负责对流通领域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防止病死、未经
11、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入市场。西宁海关: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省交通运输厅、民航青海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集团公司: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工作的运输保障,依法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省军区保障局、武警青海总队保障部、62201部队:负责做好军队和武警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警)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2.2 日常管理机构省重大动
12、物疫病防治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建立完善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起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州)、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2.3 专家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建省级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卫生防疫、流行病学调查、野生动物保护、风险评估、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和相
13、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开展技术指导、培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参与对疑难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制定重大自然灾害动物疫病监测、预警、评估及处置制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2.4 应急处理机构2.4.1.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
14、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指导重大自然灾害后死亡动物收集处理、环境消杀、疫情排查、紧急免疫等工作。负责收集、核查、报告与农牧业有关的自然灾害预测预报信息,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应急知识、处置技术培训。2.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处置,规范落实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2.4.3.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查处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处置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置。2.4.4. 西宁海关:
15、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3预警和信息报告3.1 预警分级对应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3.2 监测与预警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建立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预警网络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
16、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3.3 信息报告3.4 3.1报告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西宁海关,各级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所,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储藏单位,以及各类动物诊疗机构,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单位,以上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责任报告
17、人。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动物防疫责任报告单位,上述单位负责人为责任报告人。3.5 3.2报告时限和程序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一疑似疫情一确诊疫情”的程序认定和报告。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确诊疫情,必要时报农业农村部认定。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人员赶赴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及时采样送检
18、,并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可疑疫情认定。对认定为可疑疫情的病例样品,经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由开展检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病例;并报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疑似疫情认定。对认定为疑似疫情的病例样品,经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确诊病例,同时按规定将病料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核。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难以确诊的,应送国家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省农业农村厅根据确诊结果进行确诊疫情认定或报请农业农村部认定。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将相关情况逐级快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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