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菲电气: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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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Cy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BOFAYELECTRICC0.,Ltd.(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O二三年八月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菲电气”)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渤”)、仲华人度和BIi正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
2、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将扩大公司业务规模,优化公司产品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夯实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可行性及必要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于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转化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实现转股,可以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并且无需再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使得营运资金得
3、到进一步改善。止匕外,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相对银行融资等债权融资可以降低公司利息支出的资金压力,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因此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升资产收益率,提高股东利润回报。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可向公司原A股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
4、配售的具体配售比例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土)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5、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可转债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第三节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公司将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审核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同意注册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6、)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一)票面利率的定价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7、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2、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ln);增发新股或配股:Pi=(Po+Ak)/(l+k
8、);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i=(Po+Ak)/(l+n+k);派发现金股利:Pi=Po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i=(Po-D+Ak)/(l+n+k)0其中:R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该次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Pi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
9、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订。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10、、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三、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
11、转债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第四节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12、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8,536.62万元、6,878.48万元以及6,268.38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227.83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含本数),
13、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年产70,000吨新能源复合材料制品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
14、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四)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5、的情形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己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一)公司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
16、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8,536.62万元、6,878.48万元以及6,268.38万元,平均可分配利润为7,227.83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
17、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2020年末、2021年末和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2.20%、44.23%、及22.09%,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处于合理水平,财务风险较低。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934.06万元、4,734.64万元及2665.72万元,总体现金流量情况良好。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18、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公司实现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孰低)分别为8,536.62万元、6,878.48万元和6,268.38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44.59%、23.43%和13.93%。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19、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六)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
20、、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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