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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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袋装、装车转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有监控、消纳有利用”的总体目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第三条本市
2、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或其他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第四条建筑装修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义务;委托他人处置建筑装修垃圾的,应当承担处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装修垃圾混合投放。第五条本市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
3、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第六条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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