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数据条例(2023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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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大数据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圄发挥数据要素作用,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加快推进数字吉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画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安全保障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享开放、创新发展、深化应用、依法管理、安全规范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数
2、据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大数据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基础制度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管理、数字产业发展和数据安全保障等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大数据工作相关指标纳入绩效评价体系I。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大数据工作部署要求,推进大数据管理和应用,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创新服务管理,在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为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第五条县级以上
3、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府建设等I相关专项规划。第六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全省大数据工作,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市、州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的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数据相关工作。新增一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领域省际交流合作,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发挥大数据在跨区域协同发展中的创新驱动作用;加强东北地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推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推动大数据产业协同发展。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数据处理地方标准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标准研
4、究,推动标准制定和实施。鼓励科研机构、大数据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地方标准制定。鼓励社会团体、市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制定数据领域团体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大数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九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基础设施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动构建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编制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考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5、政府应当围绕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新农业、新旅游、新电商等产业发展和新基建、新环境、新生活、新消费等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布局,加快推进物联网、卫星互联网等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优化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务、金融、交通、能源、电力等重点行业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加快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进程,促进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和集约利用。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新一代固定宽带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建设,加强骨干网、城域网、接入网和基站、管线等信息通信网络建设,构建高速泛在、天地一体、云网融合、智能敏捷、绿色低碳、安全可控的网
6、络服务体系。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应用、产业等发展需求,整合算力资源,优化数据中心等存储和计算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加强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能力,强化算力统筹和智能调度,推动多元计算协同发展,构建高效协同的数据处理体系。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公共算力服务平台,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建设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平台,构建布局合理、存算均衡、绿色低碳、安全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鼓励引导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设
7、应用智能感知系统,推动各类感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支持物联网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融合协同发展,打造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鼓励传感设备、高端集成服务、网络运营及应用服务等物联网关键技术开发。鼓励物联网在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交通、智慧林草、安全生产、智能家居等领域的特色应用,推动交通路网、地下管网、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应用场景深度覆盖。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推动车联网部署应用,扩大车联网覆盖范围,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实现感知、传输、计算等设施与交通基础设施的协同高效。推进道路基础设施、道路控制区、交通
8、标志标识的数字化改造和建设,提高路侧单元与道路交通管控设施的融合接入能力,协同推进公共道路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支持建设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多层次、系统化的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培育企业级、区域级、行业级平台,引导中小企业I加快I上云、上平台,推动新型工业网络部署。鼓励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内外网改造和网络配套能力建设,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企业内外网的应用,支撑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高覆盖范围和质量,推动农村信息
9、服务供给和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完善智慧农业、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农产品网络销售的物流设施、供应链设施和支撑保障设施,加快农村现代化改造,促进乡村振兴。支持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形成热点地区多网并存、边远地区一网托底的移动通信网络格局,结合实际推动农村公共移动网络、光纤宽带接入网络、移动物联网与城市同步规划建设。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制造、能源、市政、交通等各领域传统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社会保障等领域公共服务设施智能化升级、数字化转型,加强泛在感知、终端联网、智能调度体系建设。第十九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推进全省政务云网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以及
10、基础性、公共性政务数字化智能化项目。推动整合各类政务瓯云平台,逐步实现全省政务云资源的集中调度和综合服务,为全省提供统一的云计算、云存储、云网络、云安全等云服务。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优化网络结构,拓展覆盖范围。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共性办公应用,提升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第三章数据资源第二十条本条例所称数据,包括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本条例所称公共数据,是指各级党政后因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采集或者产生的各类数据。本条例所称企业数据,是指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不涉及个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各类数据。本条例所称个人数据,是指载有与已
11、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的数据,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数据。第二十一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平台|,健全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平台I辅助决策机制。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区数据平台I开展全省重点领域数字化统计、分析、监测、评估等工作,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寇!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公共数据平台及相关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全省数字化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要求,并与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干吾有效对接,非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迁至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平台。第二十二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省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
12、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市、州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管理工作。速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共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第二十三条I行政I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处理公共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二十四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规范并组织实施,公共数据目录包括公共数据资源清单、共享清单、开放清单。忻阈党政机关、公共企
13、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统筹本部门、本系统、本领域内行谢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归集审核后,确定本省公共数据目录。市、州和县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纳入本省公共数据目录的公共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区域公共数据补充目录,并报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四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而收集、使用数据的,应当在其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询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按照公共数据目录
14、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安全性,实现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行阈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非法更改、删除或者伪造公共数据。第二十六条行困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将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确定的共享范围向省I大数据平台I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汇聚本部门、本系统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并统筹本领域内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数据的汇聚工作;市、州和县级屋!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采集或者产生的公共数据,无法实现直接汇聚的,由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初步汇聚后,分类汇聚给
15、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的,或者存在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情形的,被采集人可以向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平窃提出异议,数据采集、产生单位或省公共数据平台氏数据平台I应当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或者删除。第二十八条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行政I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公共数据的,相关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得拒绝其共享请求。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数据、有条件共享数据和不予共享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按照公共数据共享清单的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报送省公
16、共数据平台因数据平台|,平台应当无条件提供相应访问权限。属于有条件共享的公共数据,数据提供者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共享条件、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数据使用者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平台I提出申请,由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属于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管理。省、市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公共数据定期进行评估,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有条件共享或无条件共享。第三十条叵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基于应用场景明确的数据共享范围和用途使用共享公共数据,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三
17、十一条行现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I获取的文书类、证照类、合同类、票据类公共数据,与纸质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的依据。行政I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可以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氏薮据平台I获取数据的,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已薮据平台I获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二条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公共数据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第三十三条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数据、有条件开放数据和不予开放数
18、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属于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行邮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公共数据的开放条件、开放范围、开放方式和使用用途等信息。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率百提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开放条件的,应当及时通过省公共数据平台I大数据平台I向申请人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开放的数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脱敏脱密处理。列入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第三十四条
19、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提升公共数据应用水平。在保障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隐私阿、商业秘密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省人民政府可以探索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授权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运营公共数据。第三十五条图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构建企业数据管理体系,规范企业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等工作,促进企业数据科学管理。支持数据解决方案供应商、数据服务提供商和数据服务龙头企业发展,为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提供服务。第三十六条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企业数据资
20、源中心,对企业数据开展分析发掘和增值利用I,将企业数据向省大数据平台汇聚I。引导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依法收集整合企业数据,结合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发大数据产品。新增一条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供需对接,建立互利共赢、安全可信的企业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数据共同合理使用。鼓励市场主体依法开放企业数据,对外提供各类数据服务或者数据产品。新增一条市场主体合法采集、加工或者产生的企业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行翊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为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的企业数据,不能通过共享等方式无偿获取的,可以申请通过采购获取。省和市、州级大数据主管部门
21、负责统筹管理本级后因党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对企业数据的采购工作。第三十八条自然人的个人数据受法律保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害其I自然人就其个人数据享有的合法权益。自然人可以依法请求查阅、复制、转移其个人数据;发现个人数据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依法请求更正、补充;发现个人数据应当删除而未删除的,可以依法请求删除。第三十九条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公开个人数据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数据,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数据,不得过度处理;未经个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其个人数据,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
22、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处理个人数据,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数据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个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新增一条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数据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AiAo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数据,应当依法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个人明确拒绝的除外。处理已公开的个人数据,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同意。新增一条数据处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处理个人数据
23、为由,拒绝向其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但是,该个人数据为提供相关核心功能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第四章发展应用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部署大数据发展应用工作,发挥大数据在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等方面的支撑作用,以数字化驱动生产、生活和治理方式变革,助推高质量发展。第四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大数据产业链关键环节,培育引进大数据骨干企业,优化大数据产业布局,推动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引导支持大数据产业基地、产业园区建设,加强数字技术在基地、园区的融合应用,培育数字骨
24、干企业,推动基地、园区内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数字产业集聚发展。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等方式,促进互联网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建设产业互联网平台,完善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互联网平台经济支撑体系,促进产业优化升级。鼓励平台企业针对不同的产业特征,深入挖掘需求场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化工具,将数字化技术嵌入应用场景,连接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带动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平台企业充分利用技术、人才、资金、渠道、数据等方面优势,发挥创新引领的关键作用,推动“互联网+”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效率方向发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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