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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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4号,以下简称本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
2、条本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广东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口径”,并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库;“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第二章重大项目引进奖第四条鼓励引进对全区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产业发展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优质产业化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1亿元。第五条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重大产业项目企业
3、,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目,以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第六条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工商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登记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
4、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资金的投资等。(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期内。(四)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时间予以相应扣除)。(五)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
5、排污设施验收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六)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七)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
6、交付之日起(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八)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第三章优质项目入驻奖第七条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补贴期最多三年,且应在办法有效期内。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第八条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能源电子企业的实质审核,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
7、储能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企业设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二)租金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三)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四)企业申请补贴的年度实现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产值数据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五)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章扶持范围。(六)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厂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
8、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期为本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第四章合作协同示范奖第九条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促进“光储端信”深度融合和创新应用,构建产业协同共兴的高质量发展生态圈。政策有效期内,每
9、年遴选不超过10个示范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第十条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扶持,单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扶持。(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三)所申请技术产品开发和创新应用,主要包括适应能源电子需求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传感物联、智慧能源信息系统及有关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传输通信、工业机器人等适配性技术及产品。技术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不在申请
10、范围。(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2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能源电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3个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应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六)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开发制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七)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第五章信息技术创新奖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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