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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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区人民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城区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利用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理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7)85号)、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宁区实际,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项目业主(建设项目产权所有者或使用、管理单位)通过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移交项目业主的制度。第三条本办法主要明确采用代建制的城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关于代建确定、代建单位选择、代建合同管理、代建执行监管、代建费用安排等内容的管理规定及程序。代建项目的前期审批、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管理按照上级文件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各方职责第四条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
3、职责:城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对应领域、行业的代建项目,主要负责:(一)依据项目业主提出的建议,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确定代建单位。(二)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需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议书阶段研究确定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及相关技术标准、功能布局等。(三)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四)总体协调项目推进工作及工程变更管理,参与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五)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督促项目业主按时接收、管理项目,推进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代建制的政策起草、制定和指导工作,做
4、好代建制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统一管理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城区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区住建局负责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城区自然资源局、兴宁生态环境局、城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人防办、应急管理局、公安消防支队等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建项目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项目业主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建设规模、功能设置等论证研究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申报,并提出代建方式、代建单位选择建议。(二)组织议定和签订代建合同。(三)审查代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
5、划;定期组织和会同城区发科、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检查代建项目执行情况,及时向城区政府报告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行为。(四)及时出具授权文件,委托并协助代建单位开展项目的各项前期手续报批、参建单位采购以及施工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五)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初步设计报审阶段书面确认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功能需求等。(六)落实项目建设用地;配合财政等部门筹措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七)开展项目推进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参与项目相关变更、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的监督检查。(八)审核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九)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接收和管理,开展代建项目
6、的后评价。(十)依法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及其它相关职责。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及时设立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提交项目业主确认。(二)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等机构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论证报告、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负责办理相关前期报批和开工手续,配合业主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三)受项目业主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和设备、材料采购;负责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供货商签订相关合同并监督相关合同的实施,确保项目按照审批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四)开展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严格执行代
7、建项目的各项目标要求;对项目实时跟踪并定期向项目业主、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五)配合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行业职责对项目开展相关检查或核验工作。(六)开展相关款项支付的申报工作,做好工程项目资金拨付、财务核算、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七)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按时移交项目档案材料。(八)配合处理好项目业主与参建单位之间的法律纠纷,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义务及项目业主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代建项目选定第七条使用城区本级政府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且第一部分工程费用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用代建制。主要涉及的项目范围包括:(一)党政
8、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生态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五)城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六)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信息化建设项目;(七)其他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以上范围项目的项目业主具有自建能力,拟不采用代建模式建设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自行组织建设;如城区政府审定的投资计划、会议纪要等文件已明确由城区所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则不再采用代建模式建设;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代建工作内容分为项目前期
9、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前期工作阶段是指从项目完成项目建议书或代建申请报告批复后到完成施工图备案需要开展的全部工作;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从项目施工招标到施工建设、直至完成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需要开展的全部工作。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包括两个阶段的全过程代建,也可以选择只包括一个阶段的分阶段代建,原则上鼓励项目业主选用全过程代建方式。第九条对于应当采用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建议书编制阶段增加建设管理形式的章节,阐明拟采用代建制或自建的理由和依据,经征求城区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报经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审批同意(对不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可提交代建申请报告)。城区发展改
10、革和科学技术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代建申请报告时,应当明确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并将批复文件抄送有关城区行业管理部门。第四章代建单位选择第十条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代建单位方可承接项目代建业务。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实际情况,从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中自行择优确定一家代建单位,在报请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或委托管理代建工作的综合管理职责部门)及对应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即可按程序签订代建合同。第十一条城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申请列入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时,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城区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等有
11、关城区行业管理部门审核企业资本结构、经营情况、项目管理业绩、技术人员配置、信用信息等基本情况,报城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列入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第十二条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代建单位数量不足,需要补充城区所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外的单位入库时,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同有关城区行业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体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书面征求财政、监察、审计、住建以及其他重点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名单正式纳入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报请以兴宁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向全社会公布。交通、水利、信息化等
12、特殊行业领域的代建单位可由对应的城区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另行组织招标选择,中标单位名单报请以兴宁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后作为城区本级代建单位子名录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在南宁市兴宁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二)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和技术等级要求的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监理、房地产开发的其中一项资质以及相应业绩;(三)近3年内作为投资项目业主或代建单位实施的工程费用在100O万元以上的项目达到5个以上;(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五)其他能够对招标文件完全实质响应的条件。
13、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代建单位,不受代建单位名录库限制。(一)急需实施的抢险救灾项目;(二)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项目;(三)因特别行业、专项技术、专门标准等需要特殊管理经验而不宜招标的项目;(四)其他政策文件认为可以直接委托的项目。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一)依法被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近3年内承接的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三)近3年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约等不良信用记录的。已进入代建单位名录库的单位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
14、的,或在申请进入名录库时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从名录库中清出,且三年内不得再列入名录。第十五条南宁市兴宁区本级代建单位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定期更新、公布,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负责统一管理。原则上每年对代建单位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根据实际需求对代建单位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具体评估考核办法由城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合同签订第十六条代建单位选定后对代建工作实行合同管理,由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双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理建设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涉及国防、铁路等特殊代建事项经上级部门批准的除外)。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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