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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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科技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河北科技大学于1996年由原河北轻化工学院、河北机电学院、河北省纺织职工大学合并组建,2002年河北纺织工业学校并入,是河北省重点建设的多科性骨干大学,河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共建高校,河北省重点支持的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河北轻化工学院的前身是河北工读师范学院,由1951年建立的河北建设学院财经部和1956年建立的交通部石家庄公路工程学校以及1956年建立的河北保定速成师范专科学校几经调整合并而来。河北机电学院的前身是石家庄电机制造学校,源于1941年建立的太行工业学校(1949年更名为华北兵工职业学校)。河北省纺织职工大学前身是1980年建立的石
2、家庄纺织工业职工大学。河北纺织工业学校的前身是成立于1912年的直隶甲种工业学校。1996年以来,学校紧紧抓住院校合并的历史机遇,提升办学实力;以高等教育大众化为契机,扩大办学规模,建成新校区,为学校发展搭建了新的平台。始终坚持学校发展与国家要求、人民需求、学生成才的一致性;坚持阶段性发展目标与总目标的一致性;逐步形成了明确的办学理念、办学原则和发展战略。总结历史经验,汲取现实营养,根据未来需要,凝练了“进取、协作、奉献”的学校精神和“兴业、尽责”的校训,形成了“宽宏、积极”的校风,成为学校发展的精神动力和价值追求。面向未来,河北科技大学秉承“致力于人的全面发展,服务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
3、办学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建设特色鲜明的全国一流大学为目标,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努力提升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能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准则,是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学校是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科技大学,简称河北科大;英文名称为Hebei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HEBUSTo域名为WWW。学校注册地址为石家庄市裕翔街26号。学校视发展需要,经
4、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的基本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第七条学校办学方针为以人为本、育人第一、特色立校、和谐发展。第八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
5、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九条学校坚持规模化培养和个性化教育相结合,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善于合作、甘于奉献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十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学历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大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院、专业招生比例。第十一条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医学、教育学、艺术学
6、等学科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二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严格的保障体系,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第十四条学校组织并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完善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不断提高适应、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国内外发展平台,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十七条学校在办学实践中形成并应长期遵循的办学原则:(一)以
7、准确把握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律为基础,保持阶段性目标与办学方向的一致性,实现发展的最短路径选择;(二)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办对学生最好的大学为基本理念,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员工办学;全校凝心聚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三)以先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为抓手,坚持文化育人,引领师生共同建设和谐而有活力的大学文化,以文化建设承载和凝聚共同价值追求,维护学校发展的合力与动力。第十八条校务公开是学校民主建设的重要形式。学校构建完善的校务公开制度体系,保证教职员工和学生必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二章学生第十九条学生是指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条学生在
8、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七)法律、
9、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服从学校管理。第二十二条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协调好校内外资源,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学位。
10、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为在学习、生活和创业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章教职员工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第二十八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
11、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提出异议和申诉;(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岗位聘用合同、聘用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遵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六)服
12、从学校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安排。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岗位特点对教职员工进行分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解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教师应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和仁爱之心,并应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在全部的从教活动中,应始终坚持教书育人的理念,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启迪学生智慧。学校积极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充分尊重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领域的劳动。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第一标准,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基本
13、依据。第三十三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有教育的责任。以身作则,传递学校的教育理念应成为基本原则,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管理知识、专业技术能力应成为基本要求。第三十四条学校把关心教职员工身心健康,改善教职员工生活条件、生活环境,提高教职员工生活品质作为工作的重要部分。第三十五条学校对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员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完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机制,为教职员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第三十八条学校建
14、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增长机制,逐步提高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第三十九条学校聘请的校外教育工作者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四章组织与机构第四十条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
15、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按照党要管党
16、、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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