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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议事规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本公司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4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3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指定一名监事行使职权。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的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2、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四条监事
3、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三)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到监事。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四章议案的提出与审查第八条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第九条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第十条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
5、内审查。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临时会议予以审议;(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第五章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权建议董事会复议。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五年。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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