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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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进一步做好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增强政府婴幼儿照护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决定组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为加强专家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成员(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被省卫生健康委聘请,纳入专家库,为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指导服务的专业人员。第三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活动,专家提供评审、指导、咨询等服务。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牵头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
2、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参与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系统管理及专家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第二章选聘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社会公信力高,廉洁自律,能够独立、客观、认真、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专家职责;(三)具有较高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发展动态,熟悉本部门本行业政策法规;(四)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愿意从事并能胜任本领域有关工作,积极参与和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省卫生健康委委派的工作;(五)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技术技能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原则上不超过70周
3、岁;(六)能够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监督管理;(七)无违法违纪等信用不良记录,无被取消专家库入库资格等情形;(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选聘对象(一)婴幼儿照护相关领域(重点包括卫生保健、妇幼健康、早期发展促进、膳食营养、心理健康、安全救护、保育教育、综合管理等领域,下同)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社会影响力的中高层次人才;(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婴幼儿照护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熟悉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人员;(四)省、市托育综合服务中心运营方管理层或核心业务部门负责人;(五)其他类婴幼儿照护相关领域相关专家。第三章专家选聘及管理第七条专家选聘(一)应
4、聘人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书及成果等证明材料,并填写贵州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申请表(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盖章后,经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审后,推荐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符合条件的省直各相关单位人员可直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报。应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对应聘人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评价,评价过程以及结果应当有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三)经评价选聘为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专家的,纳入专家库管理,由省卫生健康委颁发聘用证书,服务管理期为3年。每届聘任期内,省卫生健康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补或调整专家库成员,按程序开展
5、选聘。第八条评价与解聘(一)每年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对专家工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二)专家聘期届满,连续3年评价均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颁发连聘证书,专家资格有效期顺延3年;聘期内,有两次评价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移出专家库。(三)专家如在聘期内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个人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由本人申请,经同意可退出专家库。(四)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解聘处理:1.使用虚假材料应聘入库的;2 .有违法记录、开除公职或党籍、学术失范的;3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其他信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4 .在参加委派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索取相关单位或
6、个人好处的;5 .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或未按要求完成委托任务的;6 .其他不适合在担任专家的情况。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九条专家库组织机构专家库内设秘书处,成员由专家库专家产生,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人口与家庭处。秘书处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负责专家库发展规划、协调部署、活动研讨等相关事宜。第十条专家库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一)凡涉及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因保密需要、专业要求高或涉及金额较大,库中专家不能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实际,经省卫生健康委批准采取特邀方式邀请库外专家参与。(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邀请专家库专家帮助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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