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3〕4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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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2023年6月26日市应急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应急局反馈。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目录第一部分总则3第二部分裁量细则12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12第二节危险化学品板块(65项)88第三节非煤矿山板块(34项)159第四节烟花爆竹板块(47项)183第五节工贸
2、冶金板块(8项)221第六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板块(13项)230第七节培训机构板块(4项)248第八节注册安全工程师板块(9项)252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7项)259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r阶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和监督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市、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裁量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
3、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授权或者接受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第三条本裁量基准由总则和裁量细则组成,裁量细则分为9个板块。裁量细则未列明的违法行为,属于依法应当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裁量,可以参考适用本裁量基准。裁量细则仅对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事项作出裁量规定,不适用于除“罚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第四条按照分类分级监管的原则,鼓励应急管理部门直管的高危行业建立场景化行政处罚裁量体系。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本裁量基准予以细化量化,细化量化内容不得与本裁量基准相抵触,并应当及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应
4、急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六条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涉事单元、持续时间、违法所得、过错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裁量阶次划分一档、二档、三档,对应的裁量幅度分别为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执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一)罚款为一
5、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倍数到最高倍数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三)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减轻处罚按
6、最高罚款数额的1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第七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所列重大事故隐患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的重要考虑。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7、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六)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ilJo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
8、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
9、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等情形。第十条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内不予处罚清单。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事实,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或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违法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以及整改要求或建议。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六)拒绝、阻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或者以暴力威胁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七)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八)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第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
11、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四)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于裁量细则多种裁量阶次时,应选用最高裁量阶次适用。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一般不适用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
12、罚:(一)对只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实施单处;(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三)对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又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应当并处,不得选择适用。从轻行政处罚亦不得减少法定处罚种类。第十四条本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十五条行使本裁量基准应当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舆论监督。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13、的指导和监督。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裁量基准,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不当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照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六条在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集体讨论的事项可包括案件承办人员的建议、裁量的事实、理由、额度和处罚依据。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区
14、县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调整适用本裁量基准的,应当报市应急局备案。第十七条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的产品及其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有应当退赔的情形外,依法予以没收。第十八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15、条第一款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第十九条市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裁量基准执行情况开展评估,发现援引法律法规调整或修改,所列违法行为、行政处10-罚等事项发生变更,以及本裁量基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符等情形的,及时更正、修订并重新发布。第二十条裁量细则“适用条件”“具体标准”中,“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其余部分与援引法律法规规定保持一致。本裁量基准所称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保持一致。第二十一条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6、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15号)同时废止。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一节安全生产通用板块(73项)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1营主人安管致全经的责行产责导安发产位负履生职未产故生单要未全理1生事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
17、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档从7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1项职责由。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9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档一二1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2项职责囱。责令限期改正,处2.9万元到4.
18、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6.5万元到8.5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档从三I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3项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12-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营其人生人行人国产定生职导安发经的责全理履华和生规全理未产故产位负安富未中共全安富1生事
19、生单他和产员民安法的产责致全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20、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档从7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任1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档一二1般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任2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
21、。m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标准备注(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睑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档从三1重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任3项以上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4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见事故板块。3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宴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L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
23、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档从7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档一二1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涉及2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生产经营箪位处1.6万元到2.4万元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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