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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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雷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雷山县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雷山县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卷烟消费
2、等情况,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第五条雷山县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等原则。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管理。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单元格是指以乡镇行政区划、主要街道、行政村、居民小区、集贸市场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按照相对独立、便于管理的标准划分的若干市场单元网格。第二章合理容测算及单元格划分第七条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雷山县零售点设置现状、卷烟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卷烟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根据地方政府及烟草部门相关官方数据,运用市场容纳能力模型测算辖区零售点合理容量。第八条根据区域分割,
3、将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单元格。雷山县内,按街道、乡镇划分一级单元格。一级单元格内,按社区、行政村划分二级单元格。二级单元格内,按道路、小区、集贸市场、村民组、商圈、路段等划分三级单元格。第九条雷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单元格内常住人口数量、持证率、证均覆盖人口数量、卷烟供给、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各级单元格零售点合理容量,将年度零售点设置总量逐级进行分解,细化至三级单元格,作为各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由发证机关结合当地政府规划或城市发展实际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在政务公开栏目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布频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以受理时的零售点动态
4、数量及单元指导数为准。并向社会公布。零售点数量达到设置数量上限的单元格,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三章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第十条在各三级单元格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零售点布局模式。(一)禁入区域,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1 .中小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活动中心内及学生通勤进出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但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在此次合理布局规划修订前,许可在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范围内的不予延续;2 .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
5、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3 .商用办公、民用住宅等楼宇非公共楼层;4 .政府公告拆迁或征用的区域;5 .因申请人经营场所所在区域管理要求设置门禁导致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无法正常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其他区域。(二)特殊区域,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该类区域采用数量上限的模式设置零售点,但应符合所在三级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要求。1 .居民小区内(含生态移民安置小区、封闭式小区、开放式小区等)原则上按照(实际入住人口)每150户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为避免零售点过于集
6、中,设置2个以上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50米。2 .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大型集贸中心内的零售点数量,按实际经营门面100个商铺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同一经营地址、门牌号、内外互通门面只能办理一个零售点,同时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零售点设置不含临公路、街道(主干道)的门面。每超过一倍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5个。3 .对于辖区内大中型工程在建项目,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人员集中居住区的经营场所按以下标准设立卷烟零售点:施工期限在1年以上,施工人员在200人(人数数据以工地在册施工人数为依据)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工程完成后该卷烟零售许可
7、证到期不予延续。4 .高铁站、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封闭式管理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三)一般区域,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间距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综合考量各区域零售点分布、消费购买便利及避免恶性竞争等因素确定。1.申请办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须与已取得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资格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保持一定距离。在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干道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80米,在背街的巷、道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60米。在各镇所在地的主干道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60米,在背街的巷、道最小直线距离
8、不得低于160米。2 .行政村原则上按照每100户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所属行政村村委所在地3公里以上的独立自然寨原则上按照每50户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人口流量和消费相对集中地点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同时为避免零售点过于集中,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一个行政村布局零售点不得超过6个。3 .景区内主街道按照每80个商业门面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道路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80米。背街道按照每150个商业门面布局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两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道路最小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60米.4 .公路沿线:公路沿线(县道、省道、国道、高速公路):申请办
9、理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最小距离不低于2000米。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注销或歇业,同时按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一)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二)企业类型改变的;(三)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的;(四)在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之间改变经营主体的;(五)2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的持证零售户且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2个月内,其配偶、子女、父母在原经营场所重新
10、申领许可证的;(六)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的;(七)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专供内部消费的经营场所。(八)符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九)符合上述情形,但同时属于按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办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单元格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间距限制,但申请经营地址位于第十条规定的禁入区域或具有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一)因经营地址变化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1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申请变更到雷山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2 .经
11、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边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积极配合烟草部门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清理整治工作,申请变更到雷山县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二)城区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乡镇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个独立(指进口经营主体的营业面积(不含独立仓库和办公区域)超市、商场、购物中心、便利店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三)集餐饮、住宿、娱乐为一体,且客房数量在150间以上的大型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四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烟草部门明文要求予以办理的特定情形。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确因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不以合伙、雇佣、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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