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会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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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工会管理制度汇编1、检修车间民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建设,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支持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和*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民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民主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检修车间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检修车间。第三条实施企业民主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坚持推进公司治理体系
2、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检修车间按照合法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各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支持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第五条职工应当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认真履行职责,主动承担义务,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第六条各单位组织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七条检修车间党支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协作配合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并根据分口业务进行指导、
3、检查和监督。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和职权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分为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两种形式。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参加,检修车间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人数一般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职工代表人数超过5%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本单位行与工会协商确定。第九条检修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所属各单位具有指导规范作用,检修车间各职能室、各单位根据公司职代会任务分工、责任清单等抓好落实和执行。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组成。职工代表总人数中,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管理人员和厂领
4、导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比重相适应。第十一条检修车间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时换届。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检修车间行政与工会协商一致,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并将延期换届情况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召开。主席团负责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各职工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主持选举等。主席团成员在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人数不少于6人。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根据职
5、工代表大会实际需要设立集体协商、薪酬分配、提案工作、劳动安全卫生、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事项。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第十四条职工代表按照基层选举单位、选区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团长。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可由相关单位行政发起、工会召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应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召开联席会议,职工代表团长或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参加。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领导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的程序一般为:(一
6、)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联席会议议题;(一)根据议题形成书面议案,并送交参会人员;(三)召开联席会议审议讨论相关事项;(四)形成协商处理的意见;(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六)协商一致的事项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开栏、内部报刊、内部网站等形式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第十五条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各单位要各尽其职、联动协作。(一)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二)行政负责与工会协商制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纳入本单位的管理制度,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与工会协商确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审议通过事项的方案或草案,负责执行职工代表大会
7、的决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负责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实施提供人力、物力等保障,在管理费用中列支职工代表大会的经费;(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提出代表选举方案,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代表团(组)长或召集人;征集职工代表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提出大会议程建议;提出主席团组成方案和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专门委员会(小组)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厂务公开的实行情况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巡视、检查、质询等监督活动;受理职工代表申诉和
8、建议,维护职工代表合法权益;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建立和管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档案。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建议权。听取企业主要负责人关于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等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审议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审议职工代表提案征集落实答复情况等。止匕外,还应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关于
9、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财务预决算、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的报告,企业的改革改制等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薪酬制度;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法律法规或者本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分项表决方式,并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三)民主评议权。下列人员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厂领导;职工代表;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本
10、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四)民主监督权。下列事项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厂务公开执行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费缴纳、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情况;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本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五)民主选举权。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的,相关单位工会有权要求纠正。法律法
11、规规定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审议通过的,对本单位职工不具有约束力。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及组织召开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闭会期间,经单位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按时召开和换届,召开会议须提前15日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填报基层职工代表大会审批表。上级工会一般应在收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单位反
12、馈。第十九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议题、议案应当由工会听取职工意见后与行政协商确定,并应在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送交职工代表。第二十条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检修车间党组织领导下成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组成的筹备组;(二)由工会草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经筹备组协商后,提交党支部讨论决定。方案应包括大会的指导思想、中心议题、会期、规模、议程、大会主席团组成、代表团(组)划分、提案征集、文件材料以及大会其他准备筹备事项。如是首届或换届的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包括职工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分配和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等内容;(三)根据
13、中心议题起草文件。行政工作报告和需提交大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的有关议题、议案和报告等由行政部门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落实情况报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临时解决问题的报告或说明等由工会负责;涉及审议通过事项和职工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的方案或草案,由行政与工会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起草制订;(四)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7个工作日前,下发议案,广泛征求职工代表意见。职工代表团(组)应组织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各单位行政、工会根据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议案、方案等。职工代表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由单位行政和工会根据职工代表意见进行协商修改后,再次通过职工代表团
14、(组)听取意见和建议;(五)上述议题文件需提交支部委员会究讨论的,须经支委会研究通过并修改完善;(六)做好大会的其他筹备事项。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工会组织召集,主要议程为:(一)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报告;(一)审议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及变动情况报告;(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建议名单;(四)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办法;(五)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六)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七)审议或审议通过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二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正式会议由主席团推选的主持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
15、的议程一般为:(一)会议主持人报告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情况,确认大会召开;(二)听取或以书面的形式审议、审议通过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报告,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方案或草案的情况说明;(三)听取需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人员的述职、述廉报告;(四)审议讨论有关报告、方案或草案。可采取分团(组)讨论、现场互动等方式,职工代表应充分履行代表职责,切实代表和维护好职工的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依法依规、有理有序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审议通过有关方案或草案;(六)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选举;(七)对有关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八)形成决议,大会总结。第二十三条职代会闭会后7日内,通过内部报刊、网络
16、媒体、厂务公开栏等方式向全体职工公布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各级职代会通过形成的决议、决定等依据其管控权限对本单位全体职工、下属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作组等要督促检查大会决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各单位工会应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及时汇总整理相关材料,形成大会文书档案,编印成册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留存。第二十四条落实职工代表提案。各单位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或闭会期间,组织职工代表围绕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建设、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开展提案征集活动,提出意见、建议,并由提案工作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提案的审查、立案、督促、办理、反馈。第
17、二十五条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的落实情况;广大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以及为职工办实事等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反馈,督促整改。第二十六条开展多种形式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会组织应通过民主恳谈会、民主协商会、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完善日常化、经常化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民主评议职代会。工会可组织职工代表围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运行的规范性、实效性开展民主评议,并根据评议结果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第三节职工代表的产生和权利义务第二十八条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18、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当然代表。从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中产生职工代表的名额应合理分配至有关选举单位、选区。第三十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应以班组、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选区。选举应有选举单位、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选区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选举结果应公示。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选区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并向下一
19、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应公ZpSo第三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以及经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职工代表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职工代表构成比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第三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列席代表,也可以邀请相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会。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审议和讨论,无表决权和选举权。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
20、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进行评议;(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二)依法履行职工代表职责,听取职工对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和要求,并客观真实地向企业反映;(三)参加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四)向选举单位(选区)的职工报告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职工的评议和监督;(五)保守企
21、业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选举单位(选区)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应予以撤免。(一)退休、辞职、内退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或工作岗位的,或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满意率不达60%的;(二)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和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三)因病假、待岗、脱产学习等原因满6个月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四)严重失职失去选区内职工信任的;(五)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的;(六)因工作变动调离原选区的。第三章厂务公开制度第三十六条厂务公开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将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
22、题和重要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适当形式,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第三十七条推进厂务公开应与加强党的领导、深化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构建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与保护、调动和激发职工队伍的主人翁地位结合起来,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应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或者确定专人负责厂务公开工作。第三十八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向职工公开下列事项:
23、(一)企业重大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企业改革和制定重要规章制度等情况,企业投资和生产经营管理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企业裁员、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企业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等事项。(二)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企业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
24、事项方案;招用职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社会保险等缴费情况;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和职工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劳动争议及处理结果等情况。(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建设和廉洁从业问题。主要包括: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职代会民主评议单位领导人员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厂务公开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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