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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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区、科技强区、人才强区,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培育大企业开放创新中心,营造有利于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数据链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山
2、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123号)青岛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办发(2023)1号)等法律政策,结合古镇口大学城教育、科技、人才等资源优势和西海岸新区创新引领型城区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岛西海岸新区范围(以下简称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申请兑付大学城创新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加工制造、机械作业活动的科研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专用软件与数据计算、研究开发、检验检测等服务平台,以及重大技术装备、高端加工装备、大型机械设备等。本办法所
3、称的共享,是指拥有或者受委托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供给方)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统称使用方)用于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加工制造、机械作业的行为。第四条按照信息共享、资源统筹、奖惩结合、分类管理的原则,体现公益性和市场化,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优势供给方牵头组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服务单元,提高创新资源配置效率。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供给方,应当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满足非涉密和无特殊限制的情况下,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鼓励
4、以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供给方,将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第五条建立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营经济发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海洋发展局、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哈尔滨工程大学、中科院大学海洋学院、中科院海洋研究所、青岛航空技术研究院、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理工大学、青岛港湾职业技术学院、青岛明月海藻集团等组成。及时增补有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古镇口海洋科教创新区高校
5、理事会秘书处(简称高校理事会秘书处),负责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高校理事会秘书处承担大学城资源设施共享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实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公共场馆设施、高校科创公司孵化等开放共享平台及其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共享服务评价等工作;建设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等,向供给方和使用方提供服务。第七条新区设立古镇口大学城资源共享资金,列入古镇口核心区管委年度预算,用于共享平台及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共享服务协调与共享服务评价等工作。第八条加强与省市平台对接,开展跨区域共享协作与联动
6、,积极参与全市、全省、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协作共用网络建设。共享平台无区域限制,不设价值门槛,鼓励区域内外所有供给方入网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支持区域内外一切使用方预约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营造产学研开放创新生态。第九条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组建科学仪器设备设施服务机构,参与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并纳入共享平台管理,促进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使用和社会化服务。第十条建立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评估制度。高校理事会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类评估的原则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在信息报送、运行情况、共享服务时间、服务质量、功能开发、人才培养等方面定期对加入共享平台的供给方进行评估。
7、评估结果作为共享奖励的主要依据之一,并将评估和奖励结果向社会公布。第二章入网共享第十一条共享平台应当向供给方和使用方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需求发布、服务推介、预约使用、技术培训等服务。第十二条使用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供给方,应当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与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通过共享平台向高校理事会秘书处报送。信息发生变化的,供给方应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确保信息及时有效、准确完备。鼓励供给方将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
8、的相关信息,按照前述规定进行报送。高校理事会秘书处或委托第三方核对供给方报送的服务信息,予以汇总、分类在共享平台上发布。第十三条鼓励国防高校、军工企业、科研单位等在不涉密条件下向社会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开放服务。第十四条鼓励免税进口仪器设备按程序依法依规纳入共享平台为科学研究、技术升级和教学活动提供服务,实现共用共享。第三章委托服务第十五条使用方应通过共享平台向供给方提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服务请求,供给方应当及时作出回应并按照教学科研任务优先、使用方平等原则开展共享服务。第十六条鼓励供给方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等模式,提升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统筹管理和开放服务水平,委托专业机构
9、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共享提供专业服务。第十七条供给方提供共享服务,应当与使用方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通过共享平台签订合同或者上传已签订的合同文本。第十八条使用方在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时,应当遵守供给方的操作规范。使用方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形成的著作或者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供给方应建立专业科技服务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激励性政策措施。第四章大学城创新券第二十条青岛古镇口大学城创新券是利用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和创
10、业(创客)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创新券由使用方申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创新券资金从大学城资源共享资金中安排,遵循公开普惠、自主申领、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第二十二条创新券资助范围仅限于购买入网共享的科技服务,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检验检测、企业开放服务。(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专用软件与数据计算等服务;(二)检验检测服务。主要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标准系统定制、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
11、等服务。(三)企业开放服务。主要包括大企业向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等开放设计研发能力、仪器设备、试验场地、孵化基地等资源要素;共享平台、数据、产能资源和重大技术装备、高端加工装备、大型机械设备等服务。创新券不资助:(一)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一)与企业或者创客团队自身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三)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商标服务、财务审计、企业上市辅导等服务;(四)一般性的市场数据分析和商务法律咨询服务;(五)工程项目等非研发类项目可行性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申报咨询等服务;(六)已获取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竞争性立项创新活动。第二十三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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