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探索完善建设工程担保体系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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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探索完善建设工程担保体系实施方案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X营商发2022)X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系列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应对各类风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工作部署,通过加快推进实施工程担保制度,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适应建筑业“走出去”发展需求。二、工作目标加快推行履约担保、工程质
2、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工程担保保证人的风险识别、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增强;银行信用额度约束力、建设单位及建筑业企业履约能力全面提升。通过整合各方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开展集智攻关,在该领域实现体制机制上的突破或创新。三、实施步骤按照三个工作阶段推进落实:第一阶段:制定方案(2023年6月底前)。制定我县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议事规则,具体负责我县建设工程担保改革的日常工作。第二阶段:全面推进(2023年6月底一7月底)。各单位按原本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进一步细化落实时间表、路线图,实行倒排工
3、期,挂图作战,每月25日前向建设工程担保改革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推进落实情况。第三阶段:督办检查(2023年7月底一9月底)。开展督办检查,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确保建设工程担保改革有序推进。四、职责分工(一)在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主要包括承包人履约担保、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明确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担保,其他工程项目应当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实施其他类型工程担保。在建设活动中,鼓励建筑业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替代现金方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银行业金融机构、
4、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为民营、中小建筑业企业开展保函业务。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二)推行第三方担保替代保证金。鼓励以银行保函为主,有条件的可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等形式。对于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三)强化工程质量保证银行保函应用。以银行保函替代工
5、程质量保证金的,银行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L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到期未退还保证金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应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全部采用独立保函,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施工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建设单位、承包企业、工程担保保证人等工程担保各方主体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违法失信信息;加大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动态监管,不断提升
6、保证人专业能力,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的同时有效防范、控制、化解工程风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完成时间:长期坚持)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的建设工程担保改革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成员由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金融办等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全面统筹推进落实建设工程担保改革工作各项任务,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了解改革工作情况,做好沟通反馈,督促指导改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切实落实本领域本部门改革任务。各部门制定的配套措施制度要按时间节点要求,每月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二)
7、严格督促落实。将推进建设工程担保改革列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督查事项和目标考核内容,加大对相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建设工程担保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三)开展宣传引导。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我县建设工程担保改革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及时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成效。各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公众咨询、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和建议,为顺利推进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附件:XX县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附件XX县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
8、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降低项目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资金的流动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XX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第二章担保范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工程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等方式,不得强制要求采用现金方式提供担保。第四条工程款支付担保统一使用独立保函连带责任保证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应基于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其种类、有效期、保险条款的约定应围绕工程
9、建设合同、工期、服务等需求设置。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同一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工程保证担保类型主要分为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保证担保等几种情形:(一)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1.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应当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开工后,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在施工许可事后核查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备查,未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2 .建设
10、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o3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当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月(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o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在建设、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进行签字确认或结算等内容”。建设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4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
11、截止时间为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5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按照应付未付工程款为限,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保证责任。6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的保证方式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采用保函的,应当为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建设单位在合同规定的应支付项目工程款(下称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履行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7 .保证金额全部代偿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向施工单位重新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否则施工单位有权停止施工并要
12、求赔偿。8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住建、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可以从其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中先予划支相应数额的款项给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1)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2)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3)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与施工单位产生争议拒绝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二)施工单位履约担保1.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
13、保公司向建设工程发包人提供的保证承包人履行建设合同义务的保证形式。2 .施工单位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o施工单位履约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的,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与该段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相等。3 .施工单位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4 .在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可按保函保单约定,提取保证金额。履约保函保单金额被发包人索赔提取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同等金额履约保函保单。5 .根据XX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
14、知(X公采函2022)22号),要求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三)工程质量保证担保1.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保修期内,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担保形式。6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L5%,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有效期截止时间应为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14天内。7 .在保修责任期内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时,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履行保修责任。承包人拒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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