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行政问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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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问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效能,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创优发展环境,促进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高效服务,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市行政问责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行政问责是指政府对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各部门、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
2、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用人员。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与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第五条行政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错与追究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问责范围第六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力的;(二)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
3、力的;(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四)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或者对人民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反映强烈并经认真查实的问题有条件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五)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有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复议决定,以及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或履行的;(六)对转办的投诉件以及群众反映的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效能问题不认真调查,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不整改、不按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或在处理中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七)不按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原则录用工作人员或晋升工作
4、人员职务的;(八)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九)截留、滞留、挤占或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政府代管资金,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十)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十一)其他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七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实施问责:(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甚至发生激烈冲突的;(四)强行要求行政管理相对
5、人订购书报刊物、参加社会团体、参加培训考核、评优评先、“搭车收费”、违法强行指定中介机构等,以及“吃、拿、卡、要、报”的;(五)对于承诺事项非不可抗力而拒绝履行的;(六)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机关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七)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造成行政相对人有关事项不能正常办理的;(八)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九)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
6、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十)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的行为。第八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决策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实施问责:(一)决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三)违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的要求,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的;(四)违反规定决定立项、招标、设计、施工、投产等重大项目的;(五)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六)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第九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
7、政检查的;(二)不按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实施行政检查的;(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四)对行政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或纠正的;(五)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规定的行为。第十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行政征收项目的;(二)超过规定范围、时限、标准或不按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征收的;(三)不按规定开具征收专用票据的;(四)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截留、私分、挪用征收款的;(五)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违反规定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村(居)组织摊派钱物或索要赞助的;(六)将无偿服务变有偿服
8、务、有偿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只提供部分服务,将自愿性交费变强制性收费的;(七)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行为。第十一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规定方式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擅自增加、取消、停止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或擅自增加许可程序的;(三)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六)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且应当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而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许可
9、证件的;(七)在办理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的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礼品、礼金、旅游或接受特定服务的;(八)违反规定收取抵押金、保证金或进行有偿咨询的;(九)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等申请,未按规定说明理由的;(十)首次承办发现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第十二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标准的;(二)违反法定依据、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三)不使用规定的罚款、没收财物票据的;(四)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移交
10、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而不移交的;(五)不按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的;(六)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或不处罚的;(七)占用、丢失或损毁没收的财物的;(八)强行或变相强行剥夺相对人听证权,以及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九)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十三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无合法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四)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滞留等强制措施的;(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第十四条部门、单
11、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由本机关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二)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但未按法定期限书面告知申请人的;(三)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四)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五)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复议的行为。第十五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赔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赔偿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应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的;(三)不按规定核定赔偿标准的;(四)作出赔偿决定后,未依法责令应当承
12、担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五)依法不应赔偿而给予赔偿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赔偿的行为。第十六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问责:(一)不认真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应当政务公开的信息不公开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期限实施公开的;(三)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隐瞒应当提供的政务信息的;(四)对公开、公告、公示的内容应予说明解释而未作说明解释的;(五)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六)不按规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或行政告知有关规定的行为。第三章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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