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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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部、省、市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推动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牢固树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法人的形象,不断健全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制度,为实现民办非企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定于2023年5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一、监管对象在我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二、监管任务(一)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二)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
2、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支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三)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四)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五)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六)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七)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八)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九)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十)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十一)
3、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的;(十二)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已在我局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三、监管举措(一)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自2022年6月1日起,我局对于新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审查申请登记材料时,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出资人填写民办非
4、企业单位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见附件2)o(二)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整改。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仔细对照监管任务于8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资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1.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2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3 .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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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市民 政局 关于 开展 民办非 企业 单位 非营利 监管 专项 行动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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