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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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建立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和企业名录(一)制定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具有企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参照省、市级做法,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结合国家有关部委要求,严格落实法定职责,以属地监管和全面覆盖为原则,制定县级信用监管事项清单,由县信用办汇总发布。(二)梳理评价企业名录。按照企业隶属关系,根据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强化分级管理,将注册地为县的企业纳入评价企业名
2、录。按照市级统一安排部署,县信用办梳理企业名录,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汇总。(三)实施清单和名录动态管理。信用监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托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布。增加、删除或修改监管事项的,应于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信用办。县信用办根据新增、注销等情况动态更新评价企业名录。二、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一)明确信用信息共享范围。根据省信用评价信息构成表,加大企业登记注册、司法判决及执行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欠缴税款、欠缴水电气费等信用信息共享力度,并根据全省统一的评价信息标准调整情况,按需扩充评价信息归集范围。(二)分级实施信息共享。依据市企业公共信用评价信息责任分工表,制定县企业公共
3、信用评价信息责任分工表。能够实现省级共享的信息由省信用平台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在省级未共享信息前,由县有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信息及时、准确、全量向市信用信用共享平台归集共享。(三)健全信息安全保障和异议处理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部门业务平台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在评价和结果应用中的信息安全。县信用办统一受理异议申请,需有关部门处理的异议信息,信息提供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由县信用办向异议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三、开展公共信用评价和结果共享应用(一)落实统一的分类标准。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和评价指标,综合1年内企业失信行为
4、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将企业信用状况统一划分为A(守信)、B(一般失信)、C(严重失信)、D(“黑名单”)四类。A类即企业1年内无失信行为记录,信用状况良好。B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下(含5次)一般失信行为记录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信用状况一般。C类即企业1年内有5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包括: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未移出,或被处以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其中,吊销许可证件不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信用状况不良。D类即企业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信用状况差。(二)实施公共信用评价。
5、按照全省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对全县企业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为1年,可根据部门监管应用需求加大评价频次、缩短评价周期。建立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机制,通过“信用中国O”网站提供企业自查或授权查询服务。(三)评价结果协同共享应用。县级部门按照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共享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审批、监管、服务等工作中参考使用。其中,对于公共信用评价为A类的企业,可以在行政管理和政务服务中给予便利化服务等激励措施;对于公共信用评价为C类和D类的企业,应当核查其信用信息,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据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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