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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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奖励实施细则为支持我省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依据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黑龙江省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细则。一、管理职责省科技厅按照国家科技部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推荐和初核等工作。省财政厅按照部门职责开展资金兑现、绩效管理及财会监督工作。二、奖励对象及标准(一)对新获批建设期内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通过
2、现有科技专项资金,在首次评估期前(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给予牵头单位100O万元的资金补助。(二)对新认定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100O万元的资金补助。(三)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给予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三、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一)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政策兑现环节,原则上不需要申报单位
3、提交材料,以国家科技部发布通知为准。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依托单位需向省科技厅提交材料,申请政策兑现。(二)审核O1.省科技厅依据国家科技部或主管部门转发的科技部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批复文件或发布的新认定名单,提出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2.省科技厅对实质引进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分支机构,提出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分支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有科技部批准建设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文件,或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建设分支机构文件并报科技部备案同意。(2)具备灵活开放的内控机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
4、度。应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用人机制等。(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分支机构资金、固定资产等实质性累计投入不少于100O万元。(4)具备稳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5%(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支机构不作要求),其中企业类的不低于15%;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在分支机构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
5、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5)具备必须的研发基础条件。具有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固定场地和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面积不少于100O平方米,拥有必斐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兀(三)公开公示。将拟支持对象和奖励事项提交省科技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四)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补资金并同步下达经省科技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五)资金使用。奖补对象应与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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