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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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市监发(2023)38号)各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所属事业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7号)、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银财发(2021)31号)、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银财规发(2022)2号)等规
2、定,对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市场监管发(2018)20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日附件L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3、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管理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第二章机构职责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体制。第五条计划财务科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负责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
4、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六条市局(各分局)机关各部门、市场监管所为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资产使用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国有资产负总责。(二)对本部门领入或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责任,责任到人。(三)申报本部门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维修保养等工作。(四)对部门所管辖的国有资产调配、变更、报废更新等提出处置意见。第三章资产配置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八条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合理选择
5、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第九条市局及各分局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条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一)编制配置年度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年度资产更新配置需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存量、配置标准、资金来源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汇总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入年度年度配置预算。(二)采购事前配置申请资产使用部门申请购置固定资产前,应经局长办公
6、会或党组会研究同意,由资产管理部门通过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配置计划调整模块进行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后,资产使用部门按照经费开支规定的程序报批后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国有资产自用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第十二条国有资产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十三条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资
7、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应当及时提出。第十四条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管理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第十五条资产的验收入库。市局及各分局对通过购置、接受捐赠、无偿转让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编报和审计确认,单位根据评审确认的决算数和相关资料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文件等资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新建固定资产卡片。第十六条资
8、产的领用交回。资产领用、交回应及时登记并办理手续,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十七条资产清查盘点。市局及各分局资产管理部门对占有、使用的资产每年至少进行清查盘点一次,资产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资产、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盘盈资产按规定及时入账,盘亏和报废资产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第十八条资产管理考核。市局及各分局要建立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单
9、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第十九条资产共享共用。市局及各分局要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条无形资产管理。市局及各分局对著作权和土地使用权要进行可靠、有效的分类、登记、评估和管理,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第五章出租、出借第二十一条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不得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
10、报批。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审批权限。(一)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审批权限。原则上一律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或审批。市局及各分局3个月以内的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事项,各分局需上报,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以上的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对外投资)、出借,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二)其他资产出租(对外承包)、出借。市局及各分局的其他资产的出租出借,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
11、万元以下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上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市局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上报银川市人民政府审批。3个月以内的其他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市局按照规定审批,并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一式三份)报银川市财政局备案。重大事项,由市局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银川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
12、及各分局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书面申请;(二)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拟出租、出借事项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四)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定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国有资产出租(对外承包)须按照公
13、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价格。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第二十六条市局及各分局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六章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管理第二十七条市局及各分局原则上不允许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按照有关规定确需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须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市局提出申请。市局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的合理性进行审核,经市局党组会议
14、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第二十八条市局及各分局须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以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加强对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九条市局及各分局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衍生产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第三十条市局及各分局申请办理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15、,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一)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二)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拟担保资产评估报告;(四)拟同意对外担保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五)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第七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三十一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16、:(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市局及各分局的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无论价值大小,必须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二)市局及各分局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
17、,报银川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单位自行审批。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报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局及各分局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市局及各分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决策)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一)市局及各分局要依据批复(决策)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二)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三)处置方式和程序市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各分局进行资产
18、报废处置严格执行银川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并完善相关材料。第八章资产处置收入第三十五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第三十六条除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银川市本级国库。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银川市有关规定上缴银川市本级国库。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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