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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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的通知(京科发(2023)1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经研究修订形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9月6日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管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2、环境,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指导下的北京地方科技条件平台。通过政府部门
3、组织,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大科学装置、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第三条创新券是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平台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研发活动。第四条平台与创新券支持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据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平台支持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
4、业及其他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单位(以下简称开放单位)向社会开放共享自身拥有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企业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服务。创新券支持北京地区高精尖产业领域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以下简称申领单位),在研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创新项目过程中,领取并用于购买开放单位基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分析、测试、检验、研发等专业服务,以及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资源开展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第六条拥有实施意见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北京市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
5、成为市属开放单位。鼓励中央在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在北京地区注册的各类企业等机构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符合相关条件的,经提出申请、公示等程序后成为在京开放单位。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拥有一定量符合条件的、可对外开放服务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或经明确授权运营管理对外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有较强加入平台开放共享意愿。3 .具有稳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服务团队、良好的对外服务基础和较高的对外服务水平。4 .能够对接服务企业创新需求,具备支撑和服务高精尖产业发展、“三城一区”及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区域发展的能力。5 .按照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
6、制定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6 .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等。不再继续参与平台和创新券工作的在京开放单位,须有正当退出理由并提前1个月提交退出申请。第七条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北京地区注册成立不超过5年(含)或当年新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不具备
7、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2 .创业团队主要成员应为在校学生。3 .申请创新券支持的项目须已开展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创业策划阶段项目)。第三章各方职责第八条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主要负责平台与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确定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第九条开放单位主要职责:1.整合科研设施与仪器,梳理相应的科技服务情况,挖掘企业创新需求,开展京内外供需对接活动,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开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安排主责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承担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日常管理维护和社会化服务运营等职责。4 .确认申领单位信息和创新券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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