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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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加强城市社区治理需要,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突出、群众满意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全面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区工作者范围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城市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党群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社区党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年龄段内全日制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均为社区专职网格员。第三条社区工作者职责(一)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和完善党组织各项制度,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对社区党员的教育、管理,做好
2、经常性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队伍;协调区域内各领域党组织、党员参与社区治理;负责社区党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群团义工队伍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二)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组织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密切联系群众,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居民需求,制定合理方案,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推行居务公开。(三)推动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工作。组建社区大党委,组织协调驻区单位、共建单位、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居民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共同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公益项目
3、、慈善活动和志愿互助服务;组织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及时化解社区居民群众间的矛盾;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他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及时向街道(乡镇)反映社区居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对供排水、供电、供气、
4、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六)履行社区专职网格员职责。完成网格内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隐患问题报送、矛盾排查化解、特殊人群帮扶、政策宣传引导、公共服务代办等网格事项。网格员实行上岗公示制度,通过设置公示牌、制发民情联系卡等方式,将专职网格员基本信息、工作职责进行公示,方便群众联系。(七)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二章社区工作者任用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员额配备社区工作者按照“4+N”结构配备:4为4名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
5、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割壬)、2名专职副主任;N为若干名社区干事。因工作需要在社区两委”兼任职务的委员,不计入社区工作者员额,不领取工资报酬。社区工作者职数根据社区规模、管理幅度、居民构胡口常住人口数量等因素,按照总量控制、内部调剂、动态管理”的原则确定。全市社区工作者总量按照每万城镇常住人口拥有18名社区工作者核定,平均每250户常住人口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第五条社区工作者产生社区工作者通过选任和公开招聘的方式配备。严把人选德才素质关,特别是严把政治首关,真正把坚持党的领导、热心群众工作、能力素质较强的人员选聘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来。(一)选任。社区党组织成员依法选举或任命产生
6、,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二)招聘。除选任人员外,社区干事按照公开、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对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协理员、协管员、助理等专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分批认定后,逐步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鼓励符合条件的职能部门下派到社区的专职人员参加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或参加社区工作者招聘,参加招聘的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第三章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第六条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7、。第七条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二)社区党组织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三)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第八条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一)薪酬等级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
8、府批准后执行。(二)工龄奖励工龄奖励以在社区工作者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为基础,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三)职业津贴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四)学历津贴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五)岗位绩效岗位绩效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绩效奖励
9、。1.9区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6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2.9县(市)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以上5项薪酬待遇,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全额承担。(六)特殊表彰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O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全额承担。(七)其他
10、情形1 .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2 .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第九条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街道(乡镇)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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