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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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学习解读2023年新修订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讲义)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公布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同时废止。办法的公布施行,对于深入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部分:办法的修订背景制定办法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2005年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出台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贯彻实施工作,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出台了本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
2、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一些场所管理不民主、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对此,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呼吁,要求进一步完善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相关制度。制定办法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举措。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和登记的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进一步细化,同时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人员、宗教活动、建设、安全以及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进一步提升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宗教事务条例出台和修订后的工
3、作实践和积累的有益经验,为出台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办法的解读问答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过程。答:2022年上半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启动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办法稿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宗教工作部门,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按照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3月24日至4月24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的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问:对比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办法有哪些新规定?答: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相关规定。是办法的标题是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强调办法是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全面规范管理。二是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内部管理机制,增设“管理组织”一章,对管理组织的职责,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任职限制条件、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增加了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建设管理、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如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自然保护地
5、等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等。四是完善了监督机制。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加强内部管理,设立监事,对监事的职责、任职回避、任职限制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支持宗教界全面从严治教。增加了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权等。问: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规定管理组织成员回避制度。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管理组织开会集体讨论决定。二是
6、规范人员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规范本场所人员的宗教活动、社会活动、对外交流等。场所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三是规范宗教活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寺观教堂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编印和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四是规范建设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建设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能
7、投入使用。五是规范安全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主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职责,保证活动安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源、火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建立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制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疫情,应当及时上报,并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安全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问: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方面有哪些规定?答: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权。一是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
8、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相应职责。二是宗教团体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三是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场所应当设立监事,负责对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团体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第三部分:办法的全文学习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
9、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条件。第
10、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以及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宗教活动场所名义或者利用宗教活动场所影响力进行商业宣传,牟取非法利益。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尊重该场所所属宗教的信仰和习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制造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管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规范内部管理。第二章设立审批和登记第八条设
11、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二)当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五)布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第九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筹备组织应当由该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
12、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第十一条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立地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情况说明;(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四)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以及建筑风格样式的效果图样。第十二条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
13、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按照自然保
14、护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筹备组织,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事项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并在
15、所在地宗教团体的指导下,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场所管理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四)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规章制度文本;(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材料(属建设工程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
16、收材料,规划、用地核实核验材料,已经办理土地和房屋不动产登记的,提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属租借的,提供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和房屋安全材料);(六)合法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申请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
17、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第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的,其相关登记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等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民政部门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二)无法维持正
18、常运行的;(三)无正当理由两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注销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导该场所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逐级上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依法办理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并依法予以注销登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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