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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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黄梅县实验中学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适用于。二、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
2、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7、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三、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四、实验中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五、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六、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七、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八、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校党委报告一次。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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