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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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通知(鲁财采(2023)8号)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有效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现予以印发,并就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控管理,是贯彻落实我省加强财会监督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内控管理形成对政府
2、采购权力运行的制约,增强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有效防范执行风险、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二、健全完善内控体系。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本规范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其中,尚未制定内控制度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尽快出台;已经制定的单位,要根据本规范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明确具体落实举措。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内部制约”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明确采购归口部门、采购活动中相关部门和岗位的权限及责任,规范决策机制、采购流程、期限要求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将内控管理贯穿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各部门、单位依据本规
3、范制定或修订的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请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本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6月13日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促进政府采购提质增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范政府采购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山东省各级党
4、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各单位要按照“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权责对等与严格问责并行”的原则,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第四条各单位在采购过程中,应当主动落实支持本国产品、科技创新、绿色采购和乡村振兴,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对采购流程进行细化分解,清晰界定各个采购环节中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切
5、实可行的落实举措。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统筹管理,督促和指导下属单位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并明确至少1名政府采购专责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政府采购专责人员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按时参加政府采购培训。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采购工作。第七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明确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
6、制,共同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实施工作,协同配合开展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合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采购岗位风险防控。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定期轮岗,需求制定、专家选取、现场评审、履约验收等重点环节应当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查、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等关联岗位互相分离。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集体决策,决策过程要形成完整书面记录,任何
7、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第十条各单位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做到应编尽编,与部门预算同步编报,坚持先有预算后采购,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开展政府采购。要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要求,列明拟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和预算金额等内容。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或年中追加预算的招标工程项目,根据规定程序规范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计划备案、合同备案等工作。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项目预算年度执
8、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采购归口部门报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决定后,报财政部门批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除科研经费等特殊项目资金外,年度调整金额占政府采购预算总额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纳入预算单位绩效考核事项。第十二条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应统筹规划年度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尽快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第四章采购需求管理第十三条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各单位应制定规范的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向不少于
9、3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需求审查可以通过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开展,审查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将审查结果作为采购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采购预算和需求调查结果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10、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超标准编制采购需求。第五章采购文件编制第十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配合业务部门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的内容应该包含对投标(响应)供应商的资格、资信要求,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价格、效率等关键因素的评审标准,合同主要条款、支付计划等。不得要求或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
11、待遇。第十七条采购文件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第十八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标注“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口产品。第十
12、九条各单位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通过预留份额比例、评审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范围的,应当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选择社会代理机构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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