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精选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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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篇1协议双方:甲方:村委会,住址:,法人代表:,职务:乙方:(农户名),住甲方为加强新农村建设,根据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村庄布点规划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议,订立如下如下协议:一、收回使用权土地的面积及位置:被收回土地共亩,位于,省道南,东起,西到,南起,北到O详见测量示意图。二、收回使用权补偿费及安置:1、根据省、市和政府相关政策及双方当事人协商,甲方按照元/亩(含收回使用权补偿费、人员安置费、青苗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元,(:)。2、甲方负责给予乙方,(共两位)按照元标准办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三、协议签订后,乙方土地使用权
2、归甲方所有,甲方可随时使用,乙方必须无条件让出。四、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共同遵守双方约定,违约方按协议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另一方。五、付款方式:协议补偿款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支付。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和镇农经站各执一份,每份具备同等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见证方(盖章):日期: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篇2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位于的农田总计面积平方米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大写。该土地长米,宽米。东邻,西邻,南至,北邻O二、甲方对上述土地
3、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拥有永久所有权及使用权)。四、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五、转让方式:甲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过户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七、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八、本协议如有
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年月日年月日发包方(签章):鉴证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篇3出让人:.受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
5、、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一年一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土地条件:(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即通(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
6、。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O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7、。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一年一月一日之前。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第十一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比例其他土地利用要求.第
8、十二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第十三条受让人同意在一年一月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应在受
9、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七条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八条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
10、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第十九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四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条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
11、时,应当经出让人认定符合下列第一款规定之条件:(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
12、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第五章期限届满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
13、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第二十六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七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第二十八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
14、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让人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让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出让人(盖章):代表:受让人(盖章):代表:年月日土地使用权赠与合同篇4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书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有限公司为加快镇新农村建设步伐,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共赢、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流转土地招引乙方在镇投资建设生态葡萄园观光休闲项目一事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一、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地址:四川省镇村组(小地名)。(具体所涉
15、村民小组及农户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面积:甲、乙双方确认的一期项目用地约亩;其中田:亩,地:亩,共计:亩。(具体土地面积、四至等明细见附件及图纸,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协助乙方在土地周围埋设界桩)。根据项目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如乙方需要增加土地流转面积,可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承诺比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优先满足。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后如国家土地政策无重大变化乙方承包期按本合同条款可顺延至年月号。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用途:一期项目用地用于生态葡萄休闲观光园区建设。五、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费用及计算办法:田按市斤黄谷/亩/年,地按市斤黄谷/
16、亩/年,实物计价,黄谷均以本地每年市价的中等普通黄谷价折合现金(以每年10月25日至31日本地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参考)。六、其它约定:1、基地内,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建设生态葡萄园观光休闲项目国家扶持的各类优惠政策归乙方所有。2、合同执行过程中,涉及国家对土地的各类优惠政策归甲方所有;如国家需要征用土地,乙方须积极配合,土地补偿费、社保指标等归甲方,乙方因建设生态葡萄园观光休闲项目的所建物业及附属物、附着物等所有赔偿、补偿归乙方。3、合同执行结束后,乙方须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付于甲方。4、为保证还耕,乙方需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向甲方交付壹拾万整元的还耕保证金,还耕保证金由镇政府代管。七、土地
17、使用权流转费用支付方式:先付费后使用。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付清一年流转费用,下年起的流转费以签订日期提前一个月付给甲方。乙方只需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甲方内部村民小组及所涉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的分配及领取等事宜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除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流转费用外,甲方及镇政府不再收取乙方的任何费用。八、甲方责任与义务:1、甲方协助乙方按相关规定办妥乙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手续及到人民政府备案登记。乙方使用土地只对甲方负责,土地流转所涉及的农民缴纳权益由甲方全面负责处置。甲方保证所涉及的农民不得影响乙方经营,如影响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2、甲方承诺乙
18、方在镇投资享受市及镇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相关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3、为推进项目建设进度,甲方指派专人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前期立项、申报、选址、土地使用许可的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等手续,协助办理消防、环保等基建前期手续,协调与相关单位对接工作。4、甲方协助乙方将水、电(动力电)、路端口接抵乙方项目现场建设场地红线,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保证项目建设施工和完工后的正常用水、用电。5、乙方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甲方对乙方实施重点招商引资保护计划,政府下属各有关职能部门进入检查工作时,须经甲方同意,方可前往,否则
19、可以不予支持。6、在整个流转期限内,如因政府开发建设的需要,对项目实施搬迁,甲方承诺:搬迁补偿标准按政府文件执行,涉及房屋和地面附属物、附着物搬迁、补偿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九、乙方责任与义务:1、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流转土地的用途,项目建设规划设计需服从镇建设规划,建设方案须报发改局备案。2、乙方须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流转费用,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建设,确保企业“三废”达标排放,做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3、乙方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在备案成功后三十日内开工建设,并在约定时间内一年内完成打围、种植;第二年完成观光休闲、展示区全部功能设施建设,具备投产开业的全部条件。4、乙方承诺在
20、生产经营期间,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照章纳税,接受相关部门检查。5、服从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支持甲方统计工作。6、合同期满,如乙方需继续流转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与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十、违约责任:1、因甲方未能按相关规定办妥乙方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手续,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和损失(包括逾期利润)负全部赔偿责任。2、乙方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甲方有权予以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3、乙方应按约定的期限付清土地流转费用,迟延时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加收每月2%滞纳金。十一、其他1、签订合同时,对甲方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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