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陪审员发声——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视域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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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让陪审员发声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视域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构方靖季芳萍叶丽陪审员制度设立的目的是帮助法官把法律和事实理清楚,防止法官因认识不足或者独断裁判而出现错误。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的不足是欠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要素,从而影响了上述目的的实现。因此,营造一个积极的法律论证氛围,构建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场景,是适应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一、理性检视: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功能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缺失“法官从来就不是司法过程的惟一角色。这过程不是独白,它是对话与交流,是建议与回答的提出和采纳,是起诉与答辩、攻击与回应、主张与反驳的互动。它也因此被比作体育竞赛,惟一的区别在于,这是劝服与
2、辩论的游戏,不是运动力量的对决。”在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法官才能作出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判决结果。判决无论是否支持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都必须有理有据,使当事人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心服口服,这是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基本要求。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的不足导致人民陪审员难以施展陪审的基本功能,不利于推动法官进行法律论证,主要体现在人民陪审员力量薄弱、立场摆动、地位偏低三个方面。(一)人民陪审员力量薄弱,怠于行使异议权除法官身份、主持庭审、参与法律审外,人民陪审员被法律赋予了与法官一样的职权,可以与法官一样倾注于案件审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相当普遍的情况是,人民陪审员作为法官的陪衬去附和法官的
3、意见而鲜少表达异议。原因在于:1.人民陪审员虽代表人民却实际上作为个人参加审判,在合议庭中的发言缺少分量。因为他既不是从人民中选举出来,又未因为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诉求而被有关单位推荐或者选拔。在此情况下,虽然与法官享有同样的权利,但与代表人民法院立场的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的后盾力量显然虚弱很多。2.人民陪审员并非案件的承办人员,而是陪同者。当前司法实践中,尽管合议庭组成人员至少有三名,但一个案件往往只有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其他法官只在开庭时坐在审判席上陪衬,实际上并不过问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普通程序庭审录像进行抽查可以发现,一些法官在开庭中打瞌睡、玩手机甚至随意离席,正是印证了这一现象的存在。由此可
4、见,在当前的陪审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力量薄弱,对案件审理影响偏小,附和法官意见而甚少向法官表达异议是普遍做法。(二)人民陪审员立场摆动,难以回应质疑实际情况一再表明,现有的司法制度在某方面过于限制法官的审判权的同时,在另外的方面却又过于放纵法官的任性,因而诞生了限制法官权力的陪审制度。但我国当前的陪审制度并不具有这一功能。从任职条件看,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基本上是法官任职条件的翻版,只有学历要求是降低的。从管理上看,由人民法院的政治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培训。综合以上,尽管人民陪审员任选范围有所扩大,但选出的人民陪审员仍旧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培训,其思维方式亦越来越接近法官但又未及法官的水平,
5、对案件的评判当然会倾向于拥护或者附和法官的意见。其次,人民陪审员自居于法官的视角去思考问题,无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官拥有独立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其完全超然于物外而无任何顾虑。实际上,法官的立场虽在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但其对立面远大于诉讼各方,因为居中裁判者受到当事人和全社会的监督。对于亲自参与审理的案件,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尽管一同做出裁判,但他们的立场是不同的,人民陪审员代表的是人民大众而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当人民陪审员经过人民法院的“选拔”并接受了人民法院的培训后,他们却和法官自觉地站到一起,一同化解裁判所面临的质疑,为法官的审判活动声援,无意中违背了自己参加审判的初衷。在此情况之下,通过人民
6、陪审员提出异议以弥补、纠正法官思维的希望恐怕只会落空。(三)人民陪审员地位偏低,依附于法院作为民意代表的人民陪审员与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遗憾的是,人民陪审员被置于人民法院的掌控之下,与其有关的一切活动主要由人民法院安排,人民陪审员自然不具有代表民意的独立地位,而只能依附于人民法院。显然,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在事实上可以代表其工作单位、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其中主要是代表人民法院,但他唯独无法代表民意。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借用人民陪审员的民意代表身份达到自己的某些目的。但人民陪审员却只能顺应法院的工作安排。人民陪审员地位偏低,
7、附属于法院存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可以无视人民陪审员的异议意见。二、困境突围:构建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视域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论证是指通过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法律学说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法律论证的思维过程可分为两个层面,即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外部证成针对的是一个判断的前提,证明该前提合理、正当是其目的;而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符合规则地从前提导出到结论这个过程,该过程符合逻辑是内部证成的目的。两个层面互相印证,共同为法律决定得到认可奠定基石。(一)陪审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在功能上的暗合法律论证理论其实是为法律论证提供完整的论证规则而产生。这
8、些规则的作用在于保证:参与法律论证的每个人都能够理性地讨论案情、适用法律,使论证活动客观理性、严肃严谨地进行,避免司法判决沦为恣意武断的感性思维结果。回顾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的初衷及其后续的调整发展可知,其存在的必要和目的无外乎是彰显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缺少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民陪审员是由人大任命而来,为了弥补专攻法律知识之法官在其他领域知识的盲区和经验的空白而去。并在实际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官形成监督,避免法官因缺少相关经验而难以认定事实所造成的诉讼拖沓。但让缺少法律思维训练的人民陪审员发挥出最有利的作用首先就是提高其参与性一一不仅仅是坐在审判席上那么简单,还应当听懂庭审过程从而做出判断。法
9、律论证场景的构建正是为了达到此目的,恰巧与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谋而4口。(二)陪审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在效果上的一致陪审制度的设立使参与案件裁决并对裁决负责的主体范围扩宽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此,各方当事人在各自案件中所要说理和论证的对象不再限于法官,还有三分之一的人民陪审员。庭审过程中,陈述事实、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是双方当事人进行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一系列环节。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可能给对方留下反驳的机会。在此场景下,论证充分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若没有能力进行外部证成和内部证
10、成,只寄希望于在庭审之外左右审判人员的意志和决定,那么需要付出的成本则随着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以及随机产生而增加。基于理性的“经济人”的假设,当事人会选择投入更多的成本在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活动上,而不是贿赂和拉拢审判人员。(三)陪审制度与外部证成、内部证成在价值上的统一目前法院最缺少的不是资金,也不是人才,而是公信力。通过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辅之以庭审公开、判决书公开等一系列制度,将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各自进行的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的活动展示给庭外关注案件的公民,均是为了改善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这也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法律论证活动共同的追求。当某一案件有了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其审理过程就不可能再秘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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