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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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失效或废止条款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2009-4-21川国税函(2009)079号第一条“一、加强委托代征的审批管理从2009年5月1日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必须经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即各市、州国家税务局为委托代征税款的审批机关。经审批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含市州局直属分局)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废止。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12-2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第六条第(一)项“3.代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废止;第(二)项“(2)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提供);(3)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票时提供);(4)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有效证明。上述所称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运输单位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废止;第(三)项三款“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止。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
3、人实地查验工作的通知2010-3-25川国税函(2010)080号第一条第(三)项“(三)对纳入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辅导期的最后一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废止;第一条第(四)项“(四)对纳税人申请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废止。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4-9-28川国税函(2004)201号第三条“二二关于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审批问题。对由省局受理审批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开票限额(即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
4、调查核实,并在十二日内将企业有关资料及核查情况逐级报达省局。纳税人直接向省局申请的,省局授权市、州局进行调查核实,市、州局在十日内将企业有关资料及核查情况报达省局审批。废止。5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2002-7-15川国税明电(2002)028号第二条“二、各市、州国税机关在审批或向省局报批百万元以上开票限额时,必须派专人对报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人员应对企业经营情况、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以及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开票限额的原因等进行认真核实,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人员应提出核查意见,并填写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表(见
5、附表二),对符合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规定的企业方可审批或向省局报批。”废止。6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4-28川国税发(2014)057号第二条第(四)项“(四)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新开业的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废止。7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3-18川国税函(2010)071号第三条“三二认定时限问题”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确,新开业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6、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由于目前综合征管软件尚未做相应的升级,对当月申请次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还无法按上述规定对其受理申请当月的税款计算办法进行处理。鉴于此,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当月受理当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可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当月申请次月认定的新开业一般纳税人在认定当月按照”认定管理办法”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待软件升级后再行调整。”废止。8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2014-4-29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条“二、办理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的程序。享受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向
7、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优惠登记表(附件1),主管国税机关应于当日完成征管系统录入工作。今后纳税人图书经营未发生变化,不再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废止。9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12-16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第一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可从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的第一笔收入发生之日起计算退税。”废止。10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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